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专题
2014-09-22郭立新
中国检察官 2014年8期
郭立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的基本理论指导下,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的与我国基本国情和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检察制度,是具有丰富内涵和鲜明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
由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法制文化传统,尤其是宪政制度不同,各国检察制度建构中呈现出多样化的实践模式,其中蕴涵了不同的价值选择趋向。从所实现和发挥法治功能的角度来看,现代国家的检察制度发展形成了三类模式,分别是英美法系的以权利为主线的检察制度模式、大陆法系以权力为主线的检察制度模式、以及前苏联法系的以监督为主线的检察制度模式。
(一)英美法系以权利为主线的检察制度模式
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念是英美法系宪政国家形成的指导性观念。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念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视个人权利为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也为侵害个人权利的主要渊源。自由主义的原则是个人的自由范围在原则上是无限的,而国家干预这一范围的能力在原则上是有限的,自由是不受权力干涉而自主实现的自由,其宪政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在根本上,如何限制权力主要不在于通过法律的分权和制衡,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所以,英美法系在诉讼中实行当事人主义,这正是这种宪政理念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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