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判体系探析
2014-09-22段明学
中国检察官 2014年8期
段明学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调“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和使命。检察机关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就需要把案件质量置于检察工作的首位,视案件质量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深入思考和研究案件质量评判体系,对于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提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域外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判体系考察
纵观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普遍建立起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以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提升案件质量。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监督与制约渠道:一是外部力量的监督、制约,包括被害人的起诉机制、被告人的申请复议机制、法院的司法审查机制以及特定机构的审查机制等;二是内部力量的监督、制约。包括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机制等。从一定意义讲,监督、制约机制本质上属于案件质量评判机制。因为,监督、制约的过程也是案件质量评判的过程。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以美国、英国为例,对其案件质量评判机制作一介绍。
(一)美国大陪审团等审查机制
美国联邦和一半以上的州实行大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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