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野下冤假错案防范新探
2014-09-22周忠李秀沛
中国检察官 2014年8期
周忠 李秀沛
近年来,我国各种冤假错案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赵作海案、李怀亮案以及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无不激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同时也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极大关注。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强调“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他们在关注个案的同时,还对冤假错案成因、司法制度和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成绩斐然,但多以综合性为视角,较少从检察环节即检察官的角度考虑如何避免冤假错案,而围绕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即刑法理念的偏见与检察官定位有误进行专门研究的论著更是少见。笔者以检察环节为视角,结合冤假错案范围、形成机理,具体提出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以期对司法工作人员有所启发。
一、冤假错案概念界定
冤假错案的概念肇始于纠正“文革”期间形成的刑事和非刑事错案。文革期间,中国司法陷入全面混乱中,乱捕乱押、刑讯逼供、主观断案、乱扣反革命帽子,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审查和纠正了过去对彭德怀、陶铸、薄一波、杨尚昆等同志所作的错误结论”,提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坚决地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此后,全国政法系统集中开展“平反”工作。当时如何区分冤案与错案已很难查证,只能从当年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定性中,微略领会一二。……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