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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4-09-22来红杏

中国检察官 2014年8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作业生产

文◎来红杏

代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来红杏

[案情]2010年9月份,某县城关镇居民田某某在自家宅基地建楼房,以每平方580元的价格包给张某和李某,后张某、李某二人又与无建筑资质的代某某签订施工协议,以每平方75元的价格交由代某某施工。代某某因另有工程,遂将该工程交给也无建筑资质的林某某施工。代某某转包工程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双方也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权责。林某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雇佣高某等人施工。2011年8月17日,高某无证操作升降机搭载四名施工人员从六楼下降,因操作不当,致四名施工人员从升降机坠落,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代某某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歧意见如下:第一种意见认为代某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是代某某已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对该工程的生产、作业不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其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代某某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但他已将工程交给林某某施工,自己不再参与该工程,因而其行为和本案的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第三种意见认为代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是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工程转交他人承建,在生产、作业中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

[速解]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认为代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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