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方法”的认定
2014-09-22许莉莉李慧敏
中国检察官 2014年8期
文◎许莉莉 李慧敏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0070]
案名: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主题: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方法”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RX312的小型面包车,集中于凌晨3时至7时间,通过反复在G1501沪嘉收费站嘉定城区发卡口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并驾车逆向行驶、穿越撬开的隔离墩、穿越隔离栏缺口等方式,非正常离开高速公路路网,从而骗取高速公路通行卡及逃避正常交卡付费,后又将套取的通行卡兜售给沿线行驶路程较远的大卡车司机,帮助其减少通行费的缴付,自己从中获利。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上述行为1000余次,其行为严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危害相关路段安全。
【判决结果】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就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8月2日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嘉定区法院于同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罔顾公共安全,反复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及违规穿越隔离设施,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67条第3款及第64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二审处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中院经审理后采纳我院意见,驳回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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