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
2014-09-22谢治东连斌
中国检察官 2014年8期
关键词:危害
文◎谢治东连斌
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
文◎谢治东*连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杭州某有限公司包装仓库员工,因工作调整、工作琐事纠纷等原因与同事产生矛盾,遂准备放火泄愤。2013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从公司西南侧爬墙进入厂区,走楼梯进入工厂三楼包装仓库,用打火机点燃仓库内的纸箱,确认点燃后逃离现场。当时正在工厂内作业的193名员工在起火后被及时疏散。由于包装仓库和工厂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该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等全部毁损,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同时还造成参与灭火的三名消防战士牺牲,另外三名消防战士不同程度的受伤。
二、分歧意见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纵火行为与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及多名消防战士伤亡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对其纵火行为承担罪责。但是,其纵火行为与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及消防队员重大伤亡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理由有:
1.最初赶到火灾现场的消防队员没有携带进入火灾现场灭火的必要装备——空呼装备,致使消防队员无法进入起火仓库灭火,也就是无法实施内攻,以致失去了灭火的黄金时间。假若消防队员携带了空呼装备,能够进入仓库三楼灭火,那么,火势就会得到有效控制,不会蔓延开来,更不会酿成重大的损害后果。
2.该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缺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是这次火灾发生重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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