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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个案的监督途径

2014-09-22魏彦珩何明田

中国检察官 2014年8期
关键词:监督

文◎魏彦珩何明田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个案的监督途径

文◎魏彦珩*何明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意见》,其中第12条提出要积极推动司法权力规范运行,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加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加大对诉讼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情形的监督,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近些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依法监督纠正了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法中存在的违反程序、裁判不公等突出问题,起到了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当前就如何更进一步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遇到了一些瓶颈问题。下面通过个案,浅谈如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基本案情]金昱公司由黄某、王某、项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188万元。其中黄某认缴出资712.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王某认缴出资297万元,占注册资本25%;项某认缴出资178.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公司成立后,三位股东之间因出资发生纠纷。王某、项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黄某的出资额和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并判令黄某向公司支付因少缴出资造成的损失118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黄某在公司的实际出资为274万元,该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为674万元。二、黄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支付因其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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