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我国稀土出口管理机制探析
2014-09-21张群卉
对外经贸 2014年8期
[摘 要]我国对稀土出口的管理虽然符合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GATT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GATT1994第11.2条(a)款,却与GATT第11.1条、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1.3条相抵触。这使得我国在与美国、欧盟、日本的稀土出口案中首战告负。我国应采取完善稀土出口配套管理措施、灵活运用出口许可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建立自我控制机制和稀土网上交易平台,并建立出口关税与配额取消机制等措施,以使我国的稀土出口管理机制符合WTO的相关原则,合理合法地保护我国的稀土资源。
[关键词]WTO;稀土;出口管理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4)08-0008-03
[作者简介]张群卉(1982-),女,湖北潜江人,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管制与公共经济。
[基金项目]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转型时期中国稀土出口管制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13YJC790203)、湖南省社科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基金(项目编号:B21342)、湖南科技大学发展基金(项目编号:JA4310)资助。
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日本就我国限制稀土出口问题,向WTO提起诉讼。2014年3月26日,WTO裁定我国限制稀土出口的做法有悖于WTO相关规则,我国在保护稀土资源的战役中首战告负[1]。虽然按照WTO的有关规定,我国有权在3个月内上诉,但胜算不大。我国现有稀土出口管理是否符合WTO要求?败诉之后我国稀土出口管理机制该何去何从?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结合WTO的有关规则对我国稀土出口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合理合法地管理我国稀土的出口问题。
一、我国稀土出口管理现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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