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两种债务法下的所得税会计
2014-10-18张苗苗马建红
对外经贸 2014年8期
张苗苗 马建红
(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2.斯凯力流体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201812)
就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情况而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如何解析新旧两种债务法下的所得税会计,如何将两者成果进行转变并付诸实施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
一、两种收益观的相关概念
(一)“会计收益观”的相关概念
“会计收益观”又称为“收入费用观”、“当期收益观”或“配比观”,强调“利润表”的突出地位。该观点认为,在四大假设的前提下,必须首先按实现的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然后再根据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将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按其经济性质上的一致性联系起来,确认收益。因其可以得到各种性质的收益明细数据,比之一个收益总额更为有用,其收益含量较为客观,具有可验证和可计量的优势。由于其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确认收入和费用时均要追溯到原始数据,不可避免地几乎具有了历史成本计量的一切弊端。同时,该观点无法体现那些不符合配比原则要求但又会对企业的收入或费用产生影响的项目,如各种待摊销费用、递延支出、预计收益等,使得决策缺乏相关性和有用性。
(二)“全面收益观”的相关概念
“全面收益观”又称“资产负债观”,突出“资产负债表”基础性地位。在这种全新的收益观下,收益的确认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企业净资产增加确认收益,企业的收益是净资产期末比期初的净增加额,其中不包括所有者投资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引起的增减变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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