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虚拟财产的性质归属
2014-09-21盖宏
企业导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性质
盖宏
摘 要:关于无形财产的性质,在学界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第三类财产说等不同观点,但都存在一些问题。虚拟财产应当是一种无形财产,与知识财产相并列。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特征和经济价值的特性,是其作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理由。
关键词:虚拟财产;无形财产;性质
一、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争议及评述
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是存在较大争议的话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如下几种:有的学者指出,“从现行民法规定来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软件的开发者原创的,同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集聚的过程中也有玩家的智力因素,是智力活动的产物。并且具有精神性要素。因此,其应该被归入现代民法所认定的作品范畴之内。”[1] 这种观点可以称作“知识产权说”。还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应在于虚拟物品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由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每一个虚拟物品就是一张合同,由玩家占有后即视为合同签定并转变为虚拟财产。[2]这种观点也可以称之为“债权说”。在此基础之上,有的学者提出了“特殊的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可以被看作是玩家主张债权的权利凭证,同时这种债权与传统的民法债权存在一定的区别,呈现出“一种动态扩张的趋势和一定的物权化特征”。另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属性的新型财产权,它与传统的物权虽然有共性,但又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简单的将二者完全对立或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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