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障民生权利是政权机关的执政目的
2014-09-21曾翠环
企业导报 2014年12期
曾翠环
摘 要:民生权利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与公民的法定权利对政权机关的要求,本文从法理学角度进行探究,由法治社会发展、公民权利与人民地位、法律权利的相关规定三方面论证,为民生权利的保障提供支撑。
关键词:民生权利;政权机关;公民;法治
民生权利是对民生现象的抽象和概括,是指主体主张从事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活动,以谋求生存和发展利益的权利。具体而言,民生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以及科技权利。政权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总和。政权机关以保障民生权利为执政目的,就是上述国家机关要围绕保障民生权利这一目标来开展工作,以保障和解决人民的基本权益作为评判政权机关的执政水平和执政工作合格与否的标准。
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基于当前中国的民生现状而提出的临时性、短暂性的应对方法,更是现代法治社会与公民的法定权利对于政权机关的必然要求:首先,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看:人民主体(主权)是法治国家的一大原则,国家的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法治社会的价值前提是对基本人权的承认,尊重及保障。而我国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建立在追求共同富裕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这决定了民生权利的保障是我国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其次,依据对公民的内涵与地位的阐释:在真正现代的共和国中,每一个公民均是该国权利的主体,其权利是构成该国政权的源泉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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