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改革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2014-09-21陈剑武
对外经贸 2014年8期
陈剑武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一、房产税改革中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纳税人权利的产生离不开税收这一国家行为,在税收法治的现代社会,国家与公民围绕税收所形成的关系由法律进行调整,进而形成税收法律关系。对税收和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解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纳税人权利保护之强弱。
(一)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经济学基础
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认为,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金子宏的公共需求说可以通过美国学者的公共物品理论得到进一步的阐释,公共物品的概念最早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于1954年提出。各类市场主体对公共物品既都需要,又都不愿意独自投资,因此便形成了公共物品消费者普遍存在“搭便车”心理。“搭便车”问题必然导致公共物品供应的萎缩,而市场价格机制对提供公共产品是无效的,因此,出现公共物品领域的市场失灵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公共物品由国家来提供。
与公共物品理论相对应,现代西方国家进一步提出了“税收价格论”,即税收是公民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据此,税收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类似市场机制的等价交换关系,反映在法律制度中表现为税收征纳主体双方地位实质上是平等的,在国家享有征税权的同时,纳税人也享有相应的纳税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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