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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贷款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4-09-21何铁林张启文

对外经贸 2014年8期

何铁林 张启文

(1.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2.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2010年12月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中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严格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基础上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贷款交易必须征得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必须重新签署借贷协议,市场参与的主体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是整体性、买断式和无追索权的交易,必须是正常类信贷资产交易等。这些限制性条款使贷款交易手续更加繁琐,交易成本增加,交易市场低迷,为了加快推进我国贷款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采取以政策措施。

一、变更贷款交易协议生效的法律要件

根据《通知》规定,“借款人同意 ”和“保证人同意”是贷款转让协议生效的两个基本要件,如果借款人或保证人不同意,就不能转让贷款。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贷款交易协议的生效与否不应取决于借款人的意愿,只要是交易双方自由意愿的表达,贷款交易协议自成立时自然生效。而且,从借款人的角度看,贷款交易并不改变原贷款的金额、利率及期限等贷款要素,借款人的还款条件没有任何改变,从主观上也没有必要坚持必须向原贷款银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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