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刑事诉讼权益保障之我见
2014-09-21吴影飞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吴影飞
摘 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尊重和保障人权绝不意味着只是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应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意,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发展,是伴随着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而逐步完善的,同样我国被害人权益保障方面也存在有不尽完善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被害人;刑事诉讼;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6-0075-03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中,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明确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确立起来,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权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否只意味者尊重和保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人权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作为刑事诉讼中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被害人是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1]。)的人权更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我国的被害人权益保障是伴随着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而不断完善的,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中被害人是诉讼参与人而不是当事人,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是当事人的地位,再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在整个诉讼中的诸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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