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分析
2014-09-21杨素侠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杨素侠
摘 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求人们应遵守的起码的、最原始的规则。它是任何部门法在适用过程中都不可缺少的,也是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其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哪怕条文再多也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远不是靠法律条文本身所能覆盖的,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其表述上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所以给法的适用留有空间,因此,当遇有法的条文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往往通过法的原则能够解决。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6-0067-03
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求人们应遵守的起码的、最原始的规则。它是任何部门法在适用过程中都不可缺少的,也是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其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哪怕条文再多也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复杂的、多变的,是靠法律条文本身所不能覆盖的,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其表述上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所以给法的适用留有空间,因此,当遇有法的条文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往往通过法的原则能够解决。如我国刑法共452条,是我国所有单行法典中条文最多的,但在总则中仍需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文字虽少,但无疑为刑法的正确适用构建了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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