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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法律属性之辨

2014-09-12叶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措施制度

叶宁

摘要: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指定监视居住被定性为羁押替代措施。但是,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特征与传统的非羁押性措施格格不入。立法上指定监视居住的定位混乱一定程度上源于非羁押措施的传统理论界定不清晰。世界范围内人身性强制措施的发展早已模糊了传统理论划分的羁押与非羁押的边界。根据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一项人身性强制措施进行定性,不依据该措施的法律称谓,而是审查该措施是否会造成被追诉人处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具体标准审视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可以认定,指定监视居住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逮捕后的羁押措施。指定监视居住的立法定性是失当的,由此会带来诸多负面后果。

关键词:指定监视居住;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3.10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立法者在修法时将监视居住的性质定位于与取保候审类似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但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不同,限制自由的程度较后者更严格。〖ZW(〗参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EB/OL].[2014-01-15].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1-08/30/content_1668503.htm.〖ZW)〗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对2012年正式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区别于1996年《刑诉法》)第73条的说明中强调,监视居住中的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定监视居住)“虽较大程度限制了人身自由,但与羁押不同,并未剥夺人身自由,指定居所是指定居住的地方,而不能指定到羁押场所,形成变相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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