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权力兼职”更需事前预防
2014-09-02杨福忠
领导之友 2014年8期
杨福忠
近年来,有关党政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和网络:被判无期徒刑的王妙兴在担任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党委书记、镇长期间还担任上海新长征公司的董事长;2010年审计署发现原铁道部所属信息中心6名司局级干部未经批准在所属企业兼职,其中个别领导一人兼任18家所属企业董事长……诸如此类的报道时有所闻,使国人对此类事情早已经见怪不怪。
基于此,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2013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重拳规范和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意见》共十条,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明确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兼职或任职;二是明确辞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在企业兼职或任职的限制;三是明确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或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需要履行的程序及义务;四是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清理的期限。《意见》颁布以来,清理工作效果明显。根据中组部提供的数据,截至2014年5月底,共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40,700多人次,其中省部级干部229人次。
事实上,中央发文件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已不是第一次。自改革开放以来,几乎每隔一段时间,中央就下发文件进行规范和清理。《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文章说,“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兼职,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名义颁布的规定就有40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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