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金功能异化及失业贫困问题分析
——基于社会保障待遇梯度的比较视角
2014-08-30杨翠迎冯广刚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1期
杨翠迎 冯广刚
引 言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有应对失业风险、保障失业者收入、促进再就业及减少失业贫困等诸多作用。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非强制性公共资助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的重要内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世界各国广泛实践。事实上,也有研究表明,单纯的高标准失业补贴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企业家的投资积极性,并且会造成失业者依赖失业保险而不积极就业的问题[1](P93~95)。为此,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特别强调在失业保险制度中要增加失业保护和促进就业的功能。
我国在1986年建立了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其进行了完善,1999年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待遇不仅包括为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还包括为失业者支付医疗补助金、死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者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相关费用。2006年,国家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提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重点扩大就业补贴规模。2011年,为了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需参加职工医保,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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