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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供给中民间资本引导

2014-08-27赵文聘

中国房地产·学术版 2014年7期

摘要:民间资本具有逐利性,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供给必然要追逐利益,相应的制度设计必须尊重民间资本的逐利性,给予民间资本稳定、持续的利益激励,从而保证其稳定、持续地参与保障性住房供给。但基于民间资本的流动性,需要在制度设计中中断民间资本的逐利性,避免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过程中为追逐利益而偏离住房保障目标。对于具有较高获益性的保障性住房,天津市允许民间资本直接参与供给;而在获益性较低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天津市采用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保障性住房信托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工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地兼顾了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和保障性住房的公益性,在结果上达到了双赢。

关键词:民间资本,利益诱导,保障性住房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4)07-0049-55 收稿日期:2014-05-10

为调动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积极性,天津市根据民间资本逐利性、流动性等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形成了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福利供给的良性格局,即通过利益诱导吸引民间资本直接供给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项目,而通过中断逐利性的方式诱导民间资本以间接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供给,这也是民间资本通过直接和间接途径参与天津市保障性住房供给的最核心的条件。

1 利益诱导

民间资本追求资本价值增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稳定、持续的利益激励才能保证民间资本稳定、持续地直接参与保障性住房供给,而另外一个方面民间资本直接参与保障性住房供给也需要通过利益诱导机制制约民间资本为住房保障事业服务,提高住房质量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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