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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关键是政体

2014-08-26艾永明

机构与行政 2014年7期
关键词:性质法律制度

艾永明

1978年10月3日下午,邓小平同胡乔木、邓力群、于光远谈话时指出:“现在是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这种状况不能继续下去了。”1978年12月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公报,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时期法制建设的起点。

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分为人治和法治两种,两者是对立的、排斥的。最简单地说,人治就是权高于法,法服从人;法治就是法高于权,人服从法。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对人的权力加以约束和制衡,使其服从法的意志。这种旨在排斥人治、实现法治的权力约束和制衡必须是体制性的、根本性的。就一国制度而言,最根本的依靠是科学民主的政体。也就是说,政体是能否实现法治的关键。

这里,我们必须澄清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认识误区,即在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建设中,最重要的是国体,政体服从国体。因为国体规定国家的性质,政体仅仅是服从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两者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我认为这个观点对政治法律建设有误导作用。

在西方宪法学中,只存在“政体”之说,不存在“国体”之说。如果一定要坚持国体概念,那么决定政权性质和治理性质的是政体而不是国体。政体决定国体。因为,国体的规定是抽象的、原则的,这种抽象和原则的规定是不需要成本的,任何美丽动听的词句都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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