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建立健全镇街敬老院登记管理制度
2014-08-26
机构与行政 2014年7期
近日,莱芜市编办会同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镇街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了镇街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实现政事分开,确立敬老院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促进敬老院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登记范围
经区以上民政部门许可设立(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在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镇街敬老院,可向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称监督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登记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名称。根据《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镇街敬老院名称统一为“××区××镇(街道)敬老院”。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适应业务活动开展所需的场所及必要的设施设备。镇街敬老院服务项目和床位应满足当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需要,应具有与服务项目、床位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房屋,配备必要的厨卫、医疗、活动、交通等设施设备。
(三)具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根据《莱芜市乡镇敬老院管理服务暂行办法》,镇街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派或聘任,事前应征得民政部门同意;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敬老院的重大事项和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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