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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救济手段

2014-08-15谢东瑜

青年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救济

谢东瑜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法律意识也随之加强,对于产权的关注程度逐渐提升。不动产作为现代社会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等登记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不动产物权登记过程中,容易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导致登记错误问题的发生,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救济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文章就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救济手段展开分析和论述,首先对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有关概念予以分析,列举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主要救济途径,并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可行性建议,希望对于相关方面的文章和研究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法律救济

近年来,不动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工作来说,由于人为以及其他的影响,不动产物权登记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错误,这就会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造成一定的侵害,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救济是当事人维护个人权益、降低个人损失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现行物权法当中,就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登记工作给予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以保障居民的个人权益。但是,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救济只有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导致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救济工作在实际开展中缺乏明确的指引。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相关概念

不动产,是指以自然性质或者是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而不动产物权,就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加深,对不动产物权的关注程度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国家法定登记机关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权利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情况登记到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并向社会公开,明确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使权利相对人更好的了解和明确自身的相关权利。不动产物权登记首先需要审核权利人登记申请,在进行登记之后,还需要向社会公开,这既是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动产物权登记结束后,登记信息必须为公众提供相关查阅的权利。目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部门是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概念,目前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主流上认为是指不动产物权在登记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权利人第三者或者是登记机关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所导致的登记簿上登记权益和实际权力不符。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不但会给登记部门的日常工作构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会对权利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

(一)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簿记录信息出现错误或者遗漏的情况下,登记机关自行或者依当事人申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信息的涂销和修正。不动产物权登记过程中,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会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产生。如果登记信息错误较为明显,登记机关在核实之后可以将更正意见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实施信息的更正。在我国物权法当中,对于更正登记有所解释,指出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可以在权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登记信息予以修改,可以在权利人证据证明的情况对登记存在的错误予以更正。

(二)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指当不动产物权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记录的权利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登记关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信息更正和登记。异议登记是维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异议登记首先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进行终止,属于临时性救济。我国物权法当中,对异议登记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必须要异议登记起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将会失去法律效力。

(三)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当事人在利益受到侵害之后,当事人在确保原权益不受侵害和影响的情况下,对自身的权益实施维护。民事救济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要按照个人意愿,利用民事诉讼的形式来恢复个人权利,消除不法以及不公平的状态。民事救济属于自力救济,是依靠当事人自身力量实现对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一种方式。

(四)行政救济。在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信访的形式诉求国家机关帮助,实现对个人权利的维护。行政救济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救济模式,是依靠国家机关实现个人权利维护的重要手段。但是,行政救济也存在较大一定的缺陷,如救济效率较为低下,救济流程较为复杂等。

三、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优化建议

(一)加强信息公证。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和登记错误救济工作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登记错误的出现,给登记机关和当事人都带来了较大影响。信息公证,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之初,由公证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出示公证书,之后由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开展登记工作。不动产物权登记引入信息公证,首先能够有效的提升登记效率,并且降低登记机关的工作成本;其次,在引入信息公证制度之后,公证方将对登记错误的责任和赔偿进行分担,这就有效的降低了登记机关的工作风险及工作压力。

(二)推行混合诉讼制度。混合诉讼制度,就是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结合,以全面地维护不动产物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国外发达国家鼓励单一救济模式维护当事人利益,但是从我国实际现状来看,采用混合诉讼制度更加合理。在混合诉讼制度之下,当事人能够最大化的发挥个人力量,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还能够借助国家机关力量,争取相关权利,在保证救济模式灵活和合理的情况下,拓宽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实现途径。

(三)建立登记保险制度。建立登记保险制度,有利于缓解登记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登记保险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登记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个人意愿购买登记保险,由保险公司具体负责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准确性,并保证不动产物权交易的真实性。登记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的转移登记工作者的工作压力,由专业的保险公司对登记信息开展评估,降低登记错误风险;保险公司对登记工作者的工作能力、业务素质以及个人能力开展具体的量化评估,保证登记人员的职业资格,从而降低登记错误问题的发生概率,依靠社会力量来实现对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合理控制。

四、结语

不动产物权作为重要的社会财产,不动产物权登记工作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大。不动产物权登记过程中,由于人为等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物权登记可能会出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当事人则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来维护个人利益,索取损害赔偿。本文就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救济手段展开分析,首先就不动产、不动产物权以及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概念予以阐述,并就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救济提出合理的优化和完善建议,探索能够更好的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降低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有关风险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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