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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表象理论简析

2014-08-15王师

青年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事件表象因果关系

王师

【摘 要】笔者大致给出了关于事件的表象理论的轮廓,并在此基础上对因果性加以论述。论述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反驳了单一命题论者,并指出事件并非仅仅由单个命题构成,而是一系列(或曰‘一束)命题的标识;第二部分则尝试性地给出了事件的表象理论的简略描述:虽然事件由繁多的命题构成,但我们通过事件的模来指称作为事件的整体,而事件的模拥有表象属性,它们构成的名义因果命题表征着事件本身所构成的实际因果命题。

【关键词】因果关系;事件;表象;模

笔者将“事件”界说为用以标识一束命题的东西。这些命题往往以P(x)的形式出现,其中x 是特定的殊相(particular),P 是特定的共相(universal)。①譬如,“小王上学迟到”这个命题由殊相“小王”以及述谓“上学迟到”组成,我们可以将其表述为P 上学迟到(小王)。诚然,我们还可以用其他方式表达这个命题,例如我们可以说:这个情形涉及两个殊相,即“小王”与“学校”,两者被一个叫“迟到”的关系共相(relational universal)联系起来:也就是R 迟到(小王,学校)。这样看来,上述两种方法——连同其他许多可能的方法——都表征了同一个事件e。②也许喜欢简洁的共相存在论的人倾向于后一种说法,而日常语言的使用者则往往会习惯于前者。但无论如何,我们似乎可以粗略地给出以下这个普遍的事件表达式:

e=[ (ti, tf), Pn(x1, x2,…xn), Qm(y1, y2,…ym), …] (此处的“=”表示的是“标识关系”)

根据上式,方括号中的表达式指的是事件所指代的一束命题,在其中(ti,tf)表示的是从起始时间ti 到终止时间tf 之间的时间段,Pn 是带有(x1 到xn)n 个变量的n 元述谓,Qm 是带有m 个变量的m 元述谓,以此类推。需要注意的是,这束经验命题并非毫无条件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命题的外延范围至少潜在地受到特定语境的限制。

作为自然语言的合格使用者,我们已经习惯于对于事件的较为模糊的界定。正因如此,尽管擦火柴这个动作在物理上并不是火柴燃烧的充分条件(后者还涉及火柴头的化学成分、环境中的含氧量等等因素),但我们仍然会说“擦火柴是导致火柴点燃的原因”。这类因果命题之所以具有显而易见的合理性,一方面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我们使前一个命题成立,则后一个命题往往也会成立;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我们恰恰不会把擦火柴这个事件看作仅仅由“擦火柴”这个单一命题所对应的事态构成。也就是说,我们往往将事件视作一系列命题的集合。

不妨定义某个命题M(x)为事件e 的模(mode),当且仅当e=[(ti, tf), Pn(x1, x2,…xn),Qm(y1, y2,…ym), …],且 [ (ti, tf), Pn(x1, x2,…xn), Qm(y1, y2,…ym), …]蕴含M(x),且命题e 是M(x)这样的事件为真。为方便起见,我们把这种模的关系记为以下表达式:

e ≈ M(x)

根据这个定义,假定命题小王上学的路上发生了交通拥堵是某个事件e 的模,我们就可以说e 是使得命题小王上学的路上发生了交通拥堵为真的事件。

笔者认为,事件的模本身乃是所谓名义因果命题(nominal causal statements)的组成部分。之所以把这种命题称为“名义”上的,是因为这些因果命题往往不涉及作为整体的事件本身,而只涉及事件的模。例如,当某人说交通拥堵是导致小王迟到的原因,这个命题就属于名义因果命题,因为它涉及的不是交通拥堵和小王迟到这两个事件本身(它并没有提及车辆、道路、行人、空气、阳光以及学校、班级、同学等等诸如此类的东西),而是这两个事件的模,亦即发生了交通拥堵与小王上学迟到这两个命题。同一个事件本质上可以有若干个模。例如,老李提示左转与老李骑车时伸出左臂就属于同一个事件的不同的模。③名义因果命题的成立依赖于实际因果命题(eventual causal statement)的成立,后者所涉及的则是事件本身而不仅是事件的模。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解释交通拥堵和小王迟

到这个例子:

存在事件c,c 具有发生了交通拥堵这个模,同时存在另一个事件e,e 的一个模则是小王上学迟到;而且交通拥堵是导致小王上学迟到的原因这个名义因果命题由于某个

实际因果命题c 是e 的原因的成立而成立。

更普遍地说,对于拥有模M(x)的事件c,以及拥有模N(y)的事件e 而言,可以给出以下表达式:

CS1: (c)(e)(x)(y) (c≈ M(x) & e≈ N(y)) & Ce(c,e) Cn(M(x),N(y)))

在其中Ce 与Cn 是二元述谓,分别表示实际原因与名义原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表达式Ce(c, e)Cn(M(x), N(y))似乎有些问题,因为它表明某个事件的实际原因蕴含该事件之模的名义原因。这种关系实际上过强了。显然,对于随机给出的模M(x)与N(y),即便它们虽对应的作为整体的事件本身实际上存在因果关联,但这并不足以使得M(x)与N(y)之间产生名义因果关联。假定事件e1 与e2 之间有因果关联,且e1 标识一束命题[ (ti, tf), Pn(x1, x2,…xn), Qm(y1, y2,…ym), …],e2 则标识另一束命题[ (ti, tf), Pn(x1, x2,…xn), Qm(y1, y2,…ym), …];可以看出,尽管实际因果命题Ce(c,e)为真,这并不意味着从前一束命题中抽取的任何随机组合都与后一束命题的任何随机组合之间都有因果关系。我擦了火柴,导致它燃烧,这意味着事件c≈(我擦火柴)是事件e≈(火柴燃烧)的原因;然而就在c 的内部,还存在着诸如(P):我的右手移动了3 公分这样的命题,而且(P)也有可能作为c 的模,显而易见,虽然这种情况符合CS1 的规定,但我的右手移动3 公分是火柴燃烧的原因这样的名义因果命题并不成立。因此,表达式CS1 看起来更像是对那些既成事实的状况的解释,而非是藉以判断因果关系的依据。倘若如此,则我们对于以事件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的分析仍然有欠完备。endprint

这样一来,问题似乎就在于如何对名义因果关系与实际因果关系之间的依赖性给出解释。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是给出事件的表象理论,简言之,我们可以通过赋予事件的模以意向性(intentionality)来达成这点:例如我们可以认为,就如同符号那样,事件的模内在地具有表象性。这意味着,事件的模有着二元的属性:一方面,由于事件的模是一束命题中的一小撮,它具有一般命题的特征;另一方面,当指称事件之时,事件的模起着某种符号的作用,我们可以不仅仅视其为事件的描述,而是与命名类似的东西。这样一来,将某个命题作为事件的模的过程本质上类似于命名过程,例如,说“事件e 有着M(x)这样的模”,等价于说“我们用‘M(x)作为事件e 的名字”。假定了事件的模的这种表象属性之后,我们会发现,尽管实际因果命题Ce(c,e)的真并不足以(在逻辑意义上)推出任何特定的名义因果命题Cn(M(x),N(y))的真(甚至当M(x)与N(y)分别位于c 与e 内部之时也是如此),但Ce(c,e)足以意味着至少存在着名义因果关系的一个个例。

换言之,以下这个表达式似乎比CS1 更加合理:

CS2: (c)(e) (Ce(c,e)((mc)(me)(Cn(mc,me)&R(mc,c)&R(me,e)))

在其中,mc与me 分别指c 与e 的模,R 则表示二元的表征关系。CS2 表明,任何实际因果关系的存在都蕴含了至少一个名义因果关系个例的存在。而这种蕴含关系可以被解释为一种表征关系,也就是说,实际因果关系蕴含了名义因果关系,恰恰是因为后者是前者的表象。不过显而易见的是,CS2 的逆命题是不成立的:名义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蕴含实际因果关系的存在,因为事件的模对事件本身有着存在论的依赖性。

表象这个概念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许多仪器与工具都能通过指称某些事态来向我们提供信息;与此相反,我们谈论、思考命题,我们知道,并能推断出许多命题。不过,这两种看似毫不相干的对象却有着相似的认识论功能:我们从仪器的某个状态F(x)中获得关于另一个状态G(y)的信息,与此类似,通过F(x)是G(y)的原因这样的名义因果命题,我们得知了事件间的实际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事件的模包括于构成事件的那一束命题之中,并表征着相应的事件。当我们说出名义因果命题P(x)是Q(y)的原因,我们实际上通过名称指称着那个由事件构成的实际因果命题c 是e 的原因,后者则进一步标识着这样的表述,即:如此这般的一束命题是如此这般的另一束命题的原因。不过这种说法似乎会带来循环论证的问题。因为既然名义因果命题Cn(mc,me)实际上表征着两束命题以及其间的因果关系,那么由于这两束命题(就如同所有语言实体那样)本身也是表象,因此名义因果命题似乎就表征着另一些表征物,而且是语言实体之间的相互表象。

受本文篇幅以及写作进度所限,笔者无法在此对事件的表象理论的细节给出详细的阐述。但无论如何,这个想法本身似乎是自洽而可行的。因为虽然这种表象关系未必等价于指称关系,但至少它们是足够相似的。至于何以这种关系不像通常的指称关系那样稳定,笔者可以简略地指出其中一个原因似乎是:由于这种表征关系高度地依赖于特定的语境与周遭状况,这使它们缺乏足够规律性的图式,因此无法形成形式良好的述谓。例如,在某种情况下,这些关联很可能呈现为若干属性的析取,故而无法想大多数语义关系那样稳固:至少,它并不像“这张椅子”指称我面前的这个物体这样明显。

注释

① 以 Jaegwon Kim 为代表的某些论者也主张类似的对于事件的定义。不过他们往往把事件视作属性的呈现(exemplification of properties),根据这种观点,每一个事件都至少呈现这一种属性(或类属性 generic property)。参看 Jaegwon Kim,‘Causation,nomic subsumption,and the concept of event,收于 Supervenience and Mind,Cambridge,1993。

② 将事件视作一束属性的标识的主张,在某些方面与 Donald Davidson 的事件理论有些相似。根据 Davidson 的观点,事件乃是事实的描述。因此“芙萝拉擦干了身子”与“芙萝拉下午在沙滩上用毛巾擦干了身子”这两个命题都描述了相同的事件,它们之间只有详细程度的不同。参看 Donald Davidson,‘Causal Relations,收于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Oxford 2001,我们在后文还将指出本文的理论与 Davidson 的不同之处。

③ 根据 Jaegwon Kim 关于事件的“标准理论”(canonical theory),伸出左臂与提示左转是本质上不同的事件,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呈现着不同的属性。参看‘Events as property of exemplification 收于 Supervenience and Mind,Cambridge,1993。endprint

这样一来,问题似乎就在于如何对名义因果关系与实际因果关系之间的依赖性给出解释。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是给出事件的表象理论,简言之,我们可以通过赋予事件的模以意向性(intentionality)来达成这点:例如我们可以认为,就如同符号那样,事件的模内在地具有表象性。这意味着,事件的模有着二元的属性:一方面,由于事件的模是一束命题中的一小撮,它具有一般命题的特征;另一方面,当指称事件之时,事件的模起着某种符号的作用,我们可以不仅仅视其为事件的描述,而是与命名类似的东西。这样一来,将某个命题作为事件的模的过程本质上类似于命名过程,例如,说“事件e 有着M(x)这样的模”,等价于说“我们用‘M(x)作为事件e 的名字”。假定了事件的模的这种表象属性之后,我们会发现,尽管实际因果命题Ce(c,e)的真并不足以(在逻辑意义上)推出任何特定的名义因果命题Cn(M(x),N(y))的真(甚至当M(x)与N(y)分别位于c 与e 内部之时也是如此),但Ce(c,e)足以意味着至少存在着名义因果关系的一个个例。

换言之,以下这个表达式似乎比CS1 更加合理:

CS2: (c)(e) (Ce(c,e)((mc)(me)(Cn(mc,me)&R(mc,c)&R(me,e)))

在其中,mc与me 分别指c 与e 的模,R 则表示二元的表征关系。CS2 表明,任何实际因果关系的存在都蕴含了至少一个名义因果关系个例的存在。而这种蕴含关系可以被解释为一种表征关系,也就是说,实际因果关系蕴含了名义因果关系,恰恰是因为后者是前者的表象。不过显而易见的是,CS2 的逆命题是不成立的:名义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蕴含实际因果关系的存在,因为事件的模对事件本身有着存在论的依赖性。

表象这个概念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许多仪器与工具都能通过指称某些事态来向我们提供信息;与此相反,我们谈论、思考命题,我们知道,并能推断出许多命题。不过,这两种看似毫不相干的对象却有着相似的认识论功能:我们从仪器的某个状态F(x)中获得关于另一个状态G(y)的信息,与此类似,通过F(x)是G(y)的原因这样的名义因果命题,我们得知了事件间的实际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事件的模包括于构成事件的那一束命题之中,并表征着相应的事件。当我们说出名义因果命题P(x)是Q(y)的原因,我们实际上通过名称指称着那个由事件构成的实际因果命题c 是e 的原因,后者则进一步标识着这样的表述,即:如此这般的一束命题是如此这般的另一束命题的原因。不过这种说法似乎会带来循环论证的问题。因为既然名义因果命题Cn(mc,me)实际上表征着两束命题以及其间的因果关系,那么由于这两束命题(就如同所有语言实体那样)本身也是表象,因此名义因果命题似乎就表征着另一些表征物,而且是语言实体之间的相互表象。

受本文篇幅以及写作进度所限,笔者无法在此对事件的表象理论的细节给出详细的阐述。但无论如何,这个想法本身似乎是自洽而可行的。因为虽然这种表象关系未必等价于指称关系,但至少它们是足够相似的。至于何以这种关系不像通常的指称关系那样稳定,笔者可以简略地指出其中一个原因似乎是:由于这种表征关系高度地依赖于特定的语境与周遭状况,这使它们缺乏足够规律性的图式,因此无法形成形式良好的述谓。例如,在某种情况下,这些关联很可能呈现为若干属性的析取,故而无法想大多数语义关系那样稳固:至少,它并不像“这张椅子”指称我面前的这个物体这样明显。

注释

① 以 Jaegwon Kim 为代表的某些论者也主张类似的对于事件的定义。不过他们往往把事件视作属性的呈现(exemplification of properties),根据这种观点,每一个事件都至少呈现这一种属性(或类属性 generic property)。参看 Jaegwon Kim,‘Causation,nomic subsumption,and the concept of event,收于 Supervenience and Mind,Cambridge,1993。

② 将事件视作一束属性的标识的主张,在某些方面与 Donald Davidson 的事件理论有些相似。根据 Davidson 的观点,事件乃是事实的描述。因此“芙萝拉擦干了身子”与“芙萝拉下午在沙滩上用毛巾擦干了身子”这两个命题都描述了相同的事件,它们之间只有详细程度的不同。参看 Donald Davidson,‘Causal Relations,收于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Oxford 2001,我们在后文还将指出本文的理论与 Davidson 的不同之处。

③ 根据 Jaegwon Kim 关于事件的“标准理论”(canonical theory),伸出左臂与提示左转是本质上不同的事件,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呈现着不同的属性。参看‘Events as property of exemplification 收于 Supervenience and Mind,Cambridge,1993。endprint

这样一来,问题似乎就在于如何对名义因果关系与实际因果关系之间的依赖性给出解释。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是给出事件的表象理论,简言之,我们可以通过赋予事件的模以意向性(intentionality)来达成这点:例如我们可以认为,就如同符号那样,事件的模内在地具有表象性。这意味着,事件的模有着二元的属性:一方面,由于事件的模是一束命题中的一小撮,它具有一般命题的特征;另一方面,当指称事件之时,事件的模起着某种符号的作用,我们可以不仅仅视其为事件的描述,而是与命名类似的东西。这样一来,将某个命题作为事件的模的过程本质上类似于命名过程,例如,说“事件e 有着M(x)这样的模”,等价于说“我们用‘M(x)作为事件e 的名字”。假定了事件的模的这种表象属性之后,我们会发现,尽管实际因果命题Ce(c,e)的真并不足以(在逻辑意义上)推出任何特定的名义因果命题Cn(M(x),N(y))的真(甚至当M(x)与N(y)分别位于c 与e 内部之时也是如此),但Ce(c,e)足以意味着至少存在着名义因果关系的一个个例。

换言之,以下这个表达式似乎比CS1 更加合理:

CS2: (c)(e) (Ce(c,e)((mc)(me)(Cn(mc,me)&R(mc,c)&R(me,e)))

在其中,mc与me 分别指c 与e 的模,R 则表示二元的表征关系。CS2 表明,任何实际因果关系的存在都蕴含了至少一个名义因果关系个例的存在。而这种蕴含关系可以被解释为一种表征关系,也就是说,实际因果关系蕴含了名义因果关系,恰恰是因为后者是前者的表象。不过显而易见的是,CS2 的逆命题是不成立的:名义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蕴含实际因果关系的存在,因为事件的模对事件本身有着存在论的依赖性。

表象这个概念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许多仪器与工具都能通过指称某些事态来向我们提供信息;与此相反,我们谈论、思考命题,我们知道,并能推断出许多命题。不过,这两种看似毫不相干的对象却有着相似的认识论功能:我们从仪器的某个状态F(x)中获得关于另一个状态G(y)的信息,与此类似,通过F(x)是G(y)的原因这样的名义因果命题,我们得知了事件间的实际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事件的模包括于构成事件的那一束命题之中,并表征着相应的事件。当我们说出名义因果命题P(x)是Q(y)的原因,我们实际上通过名称指称着那个由事件构成的实际因果命题c 是e 的原因,后者则进一步标识着这样的表述,即:如此这般的一束命题是如此这般的另一束命题的原因。不过这种说法似乎会带来循环论证的问题。因为既然名义因果命题Cn(mc,me)实际上表征着两束命题以及其间的因果关系,那么由于这两束命题(就如同所有语言实体那样)本身也是表象,因此名义因果命题似乎就表征着另一些表征物,而且是语言实体之间的相互表象。

受本文篇幅以及写作进度所限,笔者无法在此对事件的表象理论的细节给出详细的阐述。但无论如何,这个想法本身似乎是自洽而可行的。因为虽然这种表象关系未必等价于指称关系,但至少它们是足够相似的。至于何以这种关系不像通常的指称关系那样稳定,笔者可以简略地指出其中一个原因似乎是:由于这种表征关系高度地依赖于特定的语境与周遭状况,这使它们缺乏足够规律性的图式,因此无法形成形式良好的述谓。例如,在某种情况下,这些关联很可能呈现为若干属性的析取,故而无法想大多数语义关系那样稳固:至少,它并不像“这张椅子”指称我面前的这个物体这样明显。

注释

① 以 Jaegwon Kim 为代表的某些论者也主张类似的对于事件的定义。不过他们往往把事件视作属性的呈现(exemplification of properties),根据这种观点,每一个事件都至少呈现这一种属性(或类属性 generic property)。参看 Jaegwon Kim,‘Causation,nomic subsumption,and the concept of event,收于 Supervenience and Mind,Cambridge,1993。

② 将事件视作一束属性的标识的主张,在某些方面与 Donald Davidson 的事件理论有些相似。根据 Davidson 的观点,事件乃是事实的描述。因此“芙萝拉擦干了身子”与“芙萝拉下午在沙滩上用毛巾擦干了身子”这两个命题都描述了相同的事件,它们之间只有详细程度的不同。参看 Donald Davidson,‘Causal Relations,收于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Oxford 2001,我们在后文还将指出本文的理论与 Davidson 的不同之处。

③ 根据 Jaegwon Kim 关于事件的“标准理论”(canonical theory),伸出左臂与提示左转是本质上不同的事件,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呈现着不同的属性。参看‘Events as property of exemplification 收于 Supervenience and Mind,Cambridge,199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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