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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仪式事实婚的法律保护

2014-08-15罗慧铭

青年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

罗慧铭

【摘 要】我国仪式婚姻法律保护制度还不完善,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文章正是基于传统的仪式婚姻与法律规定的登记婚姻之间的区别及冲突,主要从仪式婚姻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相关问题等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和建议,以其为仪式婚姻与法律保护寻找一个更为融洽的切合点,为司法实践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仪式事实婚姻;登记制度;法律保护

一、仪式事实婚姻的相关概念

仪式事实婚姻指的是与登记婚姻不同的婚姻形成形式,在一般的认知中,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愿望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责任并抚养子女。事实上仪式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并为依照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到制定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而是大多数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或宗教仪式履行了结婚的形式要求,即被当地认可为完婚,即是我们所说的事实婚姻。

而仪式事实婚姻,顾名思义,就是指在结婚双方当事人依照的风俗习惯,履行民间传统习俗对婚姻形式的要求,邀请本地较为名望的族人举行仪式或是依照当地公众认可的结婚仪式举办婚礼,从而被当地村民认可为完婚,并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等,受到一些客观或主观原因的影响,导致他们遵循的结婚仪式,而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特别是在一些广大的农村地区,仪式事实婚姻比登记婚姻更为被广大村民认可。

二、仪式事实婚姻法律保护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正如我们上面所讲,受到我国传统几千年婚俗的影响,虽然是时至今日在婚俗的内容和形式上有所变更,同时也融入了现代的一些理念和元素,但婚姻的仪式一直流传下来并被人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地得到了新的发展。从客观角度来讲,仪式事实婚姻被当地群众所接受,婚姻得到周围人的认可,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将对维护婚姻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弱者的利益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是事实上仪式事实婚姻已经具备法律婚姻的实质要件,只是因为程序或是形式的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其婚姻身份、子女及财产等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从而给社会家庭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婚姻家庭法属于私法属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中弱势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律的规定上忽略仪式事实婚姻的广泛性及传统习俗对婚姻家庭的保障作用,而不对其法律效力进行认定,一味漠视仪式事实婚姻的实体关系的现实存在,及其所衍生出来的与法律婚姻相同的身份、子女抚养和财产关系。

(二)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事实上,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仪式事实婚姻的实质方面来讲,婚姻法作为私法领域内对婚姻关系的保护的法律,促进社会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是婚姻法的立法目的。这是对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对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及婚姻当事人的权益的体现。前面我们也讲过,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的细胞和基础,婚姻家庭的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分重要,没有小家的和谐稳定,更谈不上国家的和谐稳定,所以法律在赋予婚姻家庭自由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婚姻家庭进行权利义务规定,从而在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不和谐时,能够通过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对婚姻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从而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及婚姻当事人个人的权利实现。正如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是为了让婚姻当事人进行登记这个形式,这个登记的要求及形式规定只是为了实现其促进婚姻家庭幸福与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的一个手段而已。所以由此可见,对于符合婚姻实质要件而不具备登记这个形式要件,而正因如此而否定仪式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从而失去了法律保护,这对婚姻当事人来说是不当的,对实现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目的也是不利的。

(三)对仪式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符合国际上普遍做法

事实上,在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澳门地区等法律规定及婚姻制度设计中,对于事实婚姻及仪式事实婚姻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却都体现了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进行保护的模式。也正是在各国意识到这种非婚同居并生育子女等现象的存在,所以在制度设计及法律规定时专门制度此类社会现象进行了规定。而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文化习俗的影响,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大量存在着非婚同居等未履行婚姻登记的仪式事实婚姻的存在,我们应当充分的认识到该种现象的存在,并应当正视起来,国外对其现象普遍予以承认,这种普遍的法律规定现象必定有其合理的成分,所以我们也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情况,寻找适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的婚姻登记及法律救济手段。

三、仪式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事实上,如我们所知,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其实无论是实行婚姻登记制还是仪式婚姻制度的实施,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在便于国家对婚姻进行行政管理的基础上同时被广大民众所接受认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婚姻一般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也需要相关民众的认同,这才能算的上是一段完整的并受到祝福的婚姻。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对仪式事实婚姻关系进行有条件的确认,从而实现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目的。

仪式事实婚姻在我国广泛存在,受到历史习惯、风俗的影响,人们对结婚仪式的重视程度并未减少,在目前这种现状下,一味的否认仪式事实婚姻的作用是不足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的,但同样,如果对于仪式事实婚姻一刀切地承认,那么也不利于我们登记婚姻制度的实施及行政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仪式事实婚姻符合一定条件的进行区别对待,有条件、有程序地进行确认。比如德国对于仪式事实婚姻中当事人双方在解除关系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及法定同居年限的,可以确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告知其去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才能解决由此产生的身份、财产、子女抚养、继承等关系。另一个方面,也可以根据古巴家庭法第 18 条的规定,对于没有经过法定的结婚程序而存在仪式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只要符合单身及关系比较稳定的关系,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这样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如此就能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再者如前苏联一般,对于符合仪式事实婚姻的要件而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婚姻登记的,可以补办法定手续,从而形成有效的婚姻关系。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于仪式事实婚姻的处理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对仪式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等进行处理,而且基本上也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婚姻之中的继承权,这对于仪式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权益保护及对婚姻家庭的稳定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的仪式事实婚姻关系可以对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持续达到法定的同居年限,双方已生育子女的或是以夫妻的身份进行户籍迁移登记的,这些都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当处理这类仪式事实婚姻关系时,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依照婚姻登记程序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形成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效力溯及到双方符合合法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之日,双方在此期间形成的仪式事实婚姻关系被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配偶身份关系及父母、子女抚养、赡养关系及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和继承关系等都与合法婚姻关系相同。

四、结语

本文简要介绍了仪式事实婚姻的相关概念及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提出的对符合条件的仪式事实婚姻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同时在现实中,仪式事实婚姻广泛存在,且被大众所认可,对此形成的身份关系、财产、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妥善处理,对利益冲突进行综合衡量,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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