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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金属污染看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治理

2014-08-15刘颖

青年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环保意识

刘颖

【摘 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以镉大米为典型的农村环境污染事件表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亟待我国政府的重视。农村环境污染现象与农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农民环境保护的参与权没有得到保护、农村环境执法不严有关。为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建议加强对农民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尤其应注重招商引资和环境执法的关系问题;保障农民环境参与权,发动最广大的群众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事业中去。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重金属污染;环保意识;环境执法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村是我国农产品基地,向城市输送着大量的食品,一旦环境污染加剧,则会引发连锁反应,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例如,2013年新闻媒体揭露的含镉大米引发了社会的恐慌,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含镉大米流向市场,其根源是农村耕地受到了重金属污染。此外,农村环境是我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环境治理直接关系到我国环境保护水平。农村环境污染最大的受害者是农民,“特别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环境保护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议题”。遗憾的是,由于农村地域广大,农民环保意识不强,农村环境污染责任机制不严,农村环境污染在短期内难以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本选题以农村重金属污染为分析切入,探讨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并分析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在法律层面的成因,并从法律对策层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镉大米恐慌背后的农村重金属污染

(一)2013年镉大米新闻报道的基本概况

据媒体报道,2013年4月,广东省组织开展了大米质量安全摸查工作,摸查结果日前已经向社会公布。广东省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辖区内大米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抽检。截至2013年5月22日,广东省食安办共收到10个地市上报大米镉含量抽检数据,共抽检大米2208批次,共检出镉超标大米120批次。与此类似的有关大米镉元素超标的新闻在最近2-3年内被广泛报道,这些新闻报道大多指向湖南等大米生产地区由于受到开矿等因素,导致重金属元素外泄,并进入植物,最终形成了镉大米。镉大米对人体具有严重的危害,人长期食用含镉的食物会引起痛痛病(即骨癌病),病症表现为腰、手、脚等关节疼痛。镉大米报道由此引起人们的恐慌。

(二)镉大米的成因——农村重金属污染

镉大米新闻报道所反映的实质问题是作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村已经遭受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农产品含有过量的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元素,变得不宜食用。

1. 大米中镉元素的来源。镉大米中镉元素的来源是多渠道的。据悉,镉污染大部分来自开矿,工业排放的镉不是很多,主要来自冶炼厂。采矿和冶炼会导致土壤镉污染,此外,一些肥料中也含有重金属镉。即使冶炼厂距离远,其排放的废气扩散后也可能随降雨落到农田中。此外,镉元素之所以进入大米,不能忽视的是重金属污染的累积效应,即使某地区当年的排污符合国家标准,但是长年累月的排污,会导致镉元素在农村地区聚集(如通过河流、大气等),最终渗入农作物根系。

2. 农村重金属污染的现状。镉元素污染大米只是农村重金属污染的一个缩影。除了镉污染外,农村还遭受着其他重金属污染,这些重金属污染要么损害村民的健康,要么损害农作物的质量并在这些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系统后,危害全社会。如有学者从河塘底泥的成分分析角度得出结论认为,“苏南地区部分农村河塘底泥已受到轻度的重金属污染”,“不同类型底泥的重金属的污染程度趋势为:居民生活区>养殖厂周围>农田附近”。还有学者检测了我国某地农村的饮用水源污染状况,发现“水源地中的 3 种基因毒物质所致健康危害的个人年风险,远远超过瑞典环保局、荷兰建设和环境部推荐的最大可接受水平”。这些研究成果均表明,我国农村农地区的重金属污染已经相当严重。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原因

(一)农民环保意识不强

当前农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的主观因素。例如,一些农民为了追求农业产量,滥用农药,导致农药残留污染。部分农民对农药污染及其毒害存在比较清楚的认识,如自家吃用的农产品上不施用农药,或者施用农药和吃用农产品之间存在较强的时间间隔,而用于出售的农产品则不执行严格的时间差要求。此外,农村地区滥倒垃圾、焚烧秸秆等现象也比较严重,农民在主观上应该对于这些行为的危害性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但是本着“法不责众”的意识,破坏了农村环境,或者认为农村环境不是他一家的事,而使农村环境呈现出“公地悲剧”。

(二)农村环保法律执行不严

严格来说,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下,农村的环境污染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农村出现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状况,表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执行得还不够严格。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执行不严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本着发展经济的良好心愿,以本地农村环境的牺牲为代价。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原本属于农村的地区建立了“开发区”、“工业区”等场所,目的是增加本地就业,促进本地GDP,其本意是良好的。但是,地方政府过度介入招商引资和商业开发,会导致地方政府在环境执法上有所松懈,对企业违规排污等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目的是避免严格的执法导致本地投资环境恶化,以此挽留资本。

(三)农民环境治理参与保障不足

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公共性,即环境保护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这就需要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当前农民有着强烈的环境参与权,但是农民的这种环境参与权无法得到满足。以江苏苏北某地农村为例,当地农村开设了大量的造纸厂、化工厂,这些厂排放的废水深入农村河流、稻田,导致农作物死亡、歉收。一些农民养殖户的养殖场也遭受废水毒害,所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农民由于引用了当地的水源,导致身患疾病的也不在少数。当地的农民常年向地方政府反映当地的污染问题,但是迟迟得不到回应,一些农民甚至因此走上了上访之路。这一典型案例所反映的是,农民试图参与环境治理,但是农民的环境治理参与需求无法得到满足。endprint

三、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治理对策

(一)加强农民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加强农民环保意识,是执行《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重要体现。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应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如网络、电视等,提升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民在主观上保护其赖于生存的农村环境。乡镇政府应在此过程中承担责任,发挥作用。

(二)权衡招商引资和环境执法的关系

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关键在于法律的执行。农村环境执法应避免选择性执法,所谓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者有选择地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主体采取执法措施,而对其他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熟视无睹。选择性执法不是一种正确的执法方式,且会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当前地方政府一方面大力招商引资,其目的是提高当地的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正当性,但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当地环境为代价,否则即使实现了经济发展,也是得不偿失的。建议地方政府在发展当地经济的过程中做到如下几点,以加强农村环保法律的执行:第一,招商与环境执法之间有明确的权力分立,如果所招来的企业确实违反了环保法律,则应严格执法;第二,招商引资可以有针对性地引进低污染甚至无污染的产业,如现代服务业,而避免招徕重大污染的企业;第三,加强对当地企业的教育和监督,对于采取偷排行为减少污染成本的企业,应予重罚。

(三)保障农民环境保护参与权

1982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原则特别强调了‘人人都应当有机会参与制定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策。”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其实质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享有广泛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实现,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通例。”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其前提是获取环境信息。公众获得环境信息是一项权利,与之对应的是政府有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在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方式等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框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费用、责任和监督救济渠道同样也制约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环境监测,并定期发布与农村环境保护有关的信息,使农民及时了解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并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

在环境参与的程序设置上,主要在公众环境知情权、公众环境听证权、公众环境监督权方面设置科学合理的程序。建议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应由农民参与环境听证、环境监督,并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为重要的参与方式。例如,企业污染农村环境,农民应加强取证,并提取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应得到运用;如果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农民应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制止、纠正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

总之,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应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只有农村环境保护好了,农村的发展才有前途,三农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在当前农村环境保护不佳的状况下,我国政府应加强对农民的环境保护教育,推动农民参与环境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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