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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汝麟与中原公司筹组及其它*——胡汝麟与焦作矿冶关系研究之二

2014-08-15杨玉东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中州明德中原

杨玉东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南焦作 454000)

清末民初,英商福公司在取得焦作煤矿的开采权后,不是与地方和睦共存,而是千方百计地排挤与欺凌中州、明德、豫泰公司及其它民间土窑,其所管理之道清铁路更是拒绝为民营公司服务,不但造成民营公司生存艰难,濒临倒闭,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当地民众的生活,一时民潮涌动。民族资本面对英商福公司的蛮横无礼之行为,忍无可忍,遂联名控告,要求清政府给以说法。在千钧一发之形势下,清政府为了安抚民心,不得不出面与福公司谈判。时任河南高等学堂教务长的胡汝麟与王敬芳等其他绅民挺身而出,投入到与福公司的交涉博弈之中。

胡汝麟为近代河南开明士绅,具有维新变革思想和国际视观以及实业救国理想,自宣统元年(1909)开始,他作为河南省谈判代表多次参与与福公司的商业和利权谈判,在与福公司交涉周旋的过程中,处处以民族利益为重,为国家和民族保全了诸多利权[1]。

民国2年(1913),胡汝麟等被委任为中州、明德、豫泰公司的谈判代表,与福公司进行交涉。民国3年(1914)9月,再被委任为即将成立的中原公司全权代表。中原公司所有关于与福公司应行商定的营业事宜,均由胡汝麟等全权负责。由于福公司已失山西利权,对豫北利权是坚持不让,双方谈判陷入僵局。胡汝麟等代表认为,国家积弱已久,且福公司在豫北已合法存在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要想收回豫北的全部利权,非振兴实业以图强不可,而且民营公司唯有先合法存在,才能积蓄能量,壮大自己,进而消解福公司之优势,然后再凭借自身优势设法磋商收回。为此,他费尽心力,多方交涉,达成了给民族资本经营存在的空间,并使民族资本取得了合法经营的地位。民国4年(1915),胡汝麟等以中州、明德、豫泰公司之矿区为基础,动员社会力量再添新股,成立新式中原煤矿公司,以奠定抗衡英商福公司之基础。之所以如此,正如当时日本人根岸佶所说:“民间有志之士也认为:经营企业是收回利权的最好手段,关系国家命运的兴衰。因此大声疾呼:苟有爱国之心,应起而响应股份之招募。看清了利害的中国人民,当然更不计较金钱上的利害,相信能认购—股就等于收回一分权利,于是争相认购股分(份),引起了全国到处创办起股分(份)、合伙或独资经营的新企业。”[2]中原煤矿公司的开办,胡汝麟居功甚伟。《通许县志》评曰:“在实业上艰苦创业,竭诚工作,屡战英商,令人刮目。”[3]

一、筹组中原公司

民国2年(1913)12月,中英四方会议(四方即河南都督张镇芳派河南省交涉员许沅、行政公署祝鸿元为河南官方代表,胡汝麟、王抟沙为河南绅民代表,北京政府外交部派代表严鹤龄、签事张肇芬,英国驻华使馆汉务代表仓尔顿、福公司总董堪锐克等)在北京召开,以胡汝麟、许沅等为首的河南官绅代表等拟议焦作各民营煤矿分别和福公司订立“分采合销”合同,以作为取消福公司原订章程的条件。但绅民代表胡汝麟又考虑,豫北土窑众多,受利益诱惑,各土窑容易被福公司各个击破,进而危害民族利益,主张各土窑先联合起来组织一个较大的公司,由公司出面谈判,以期厚积民族资本力量[4],抗衡福公司。另外,福公司的巨大经济实力和关系网络,也使焦作土窑无法单独与福公司对抗。而北洋政府只施压而不配合的做法,以及新颁《矿业条例》对矿业权申请的限定,更使土窑难以依法取得法律认可的矿业权。面对这种困境,胡汝麟和王敬芳不得不放弃各民营公司单独与福公司竞争的想法,谋求民营公司先实现合并,然后再寻求与福公司的合作。《靳绍周墓志铭》曰:“主交涉者,深虞中州力薄,齐大非偶,乃扩组中原公司。”[5]《草合同》签订后,胡汝麟、王敬芳即按议定条款,联络中州、明德、豫泰三公司组建中方公司。

中州、明德、豫泰公司成立之缘起,均为抵制福公司,以期挽回豫北矿业利权。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民族资本家靳法蕙在桐树沟、庙河一带组建凭心煤矿公司,资金23.8万元,土法人力开采。民国元年(1912)底,靳法蕙等对凭心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吸收大量官僚、士绅资本,易名为中州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公司),自任总经理。中州公司生产一度兴旺,严重威胁了福公司的存在和经济利益。豫泰公司是王明贤、王印川等人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集股创办的,在焦作老牛河一带开采经营有100多个煤窑。明德公司同样是由张佩文、靳登朝、郝风端、陈熔等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集股创办的,在焦作老君庙一带开采经营有60多个煤窑。另有马汉卿、郜明德的民治公司,有小窑50多个;张纪华的民有公司,有小窑70个,但这两个公司产量较低。中州、豫泰、明德三公司的煤炭年总产量达50余万吨。福公司为了打击中州公司,垄断焦作煤业,借口中州公司等民办煤矿的发展与福公司经营有冲突,强令道清铁路禁运中州等公司煤炭。为此,沁阳、修武两县人民掀起了强大的收回矿权运动。在河南省政府与福公司的谈判取得一定进展的情况下,在胡汝麟等人的努力下,开始了公司合并的实质性运作。但是,“三公司者,各有系统,各成团体,又因购料售煤,业务竞争,时有违言,遽言合并,荆棘弥漫,无从下手”。而且“一言合组,则人人皆欲握得其主权,而以并入他公司为有降格相从之耻”[6]。所以,一时难以联合。而胡汝麟等人不畏困难,多方奔走协调,告之以利害,对三公司负责人进行疏通劝导,调停各方利益。最后,豫泰公司代表王明贤提出,三方联合,必以胡汝麟和王敬芳二君为主体,方能奏效。迫不得已,为了公司的生存,中州、明德两公司亦同意此折衷办法。在组建中原公司过程中,胡汝麟等采取了以下方法:

首先,确认三公司开采合法化。三公司虽然井口较多,但均系土法开采,且矿区面积也很狭小,如中州公司矿区只有870亩,经营小煤窑500余个;明德公司仅140亩,经营小煤窑60多个;豫泰公司经营小煤窑100余个。当时,北洋政府一味迁就福公司,阻挠三公司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但经胡汝麟等人的努力,福公司认可了三公司的开采经营[7]。农商部驻第一区矿务监督署(管辖山东、山西、河南三省矿务)署长张轶欧随后分别给予了中州公司30平方华里和豫泰公司19平方华里的矿区。[8]141胡汝麟等仍担心矿区过小,遂将张佩文等新办的明德公司纳入,再请福公司背书承认。双方最终以“中国政府允准在怀庆府境不再发给煤矿之照于任何人”为条件,达成了相互谅解,并将这一条款写入了1915年签订的《议结英商福公司矿务交涉正合同》(下称“正合同”)[9]。明德公司所呈请的10平方华里矿区,随即成为新公司的矿区范围。新公司命名为中原公司,以全新的面貌出现在豫北地区。上述三公司的矿区,不但使新组建的中原公司具备了可与福公司相抗衡的矿业权,而且也有利于该公司的资本扩张。

其次,胡汝麟等为了达到控制新公司的目的,与袁世凯等暗中成立继芬堂,幕后协助明德公司的矿照申领。作为回报,明德公司的股权赠与继芬堂,由胡汝麟代表继芬堂与明德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第2条曰:“该公司矿地勿论作股若干,归明德得五万元,余归继芬堂享有。”[7]明德掌柜9人,多不识字,惟张佩文是前清禀生,陈熔是附生。据胡汝麟言,当日到场者有8家掌柜。但据明德掌柜言,仅靳登朝、张佩文、郜风瑞、陈熔4掌柜到场。中原公司成立后,胡汝麟、王敬芳以中原公司的名义接受了农商部颁发的两张开矿执照,一为原属中州和豫泰的修武县寺河村桐树沟49平方华里矿区,一为原属明德公司的沁阳县老君庙村10平方华里矿区[7]。胡汝麟由此得到了中原公司的实际权利。

第三,扩充资本。在筹组中原公司过程中,胡汝麟等感到公司总资本过少,难以抗衡福公司。为此,除了以中原公司的名义募集商股100万元之外,又将三公司取得的“所有之矿权及其附加之权利作为股本一百万元”,作为中原公司总股本的一部分。同时,将本用于洛潼铁路的盐斤加价款项100万元,以省公股的形式并入中原公司,作为中原公司总股本的一部分。

第四,制定规则[4]。中原公司之矿区,除自行开采之外,三公司还可继续独立营业,但所产煤炭则由中原公司负责销售,其日常开支费用也由中原公司提供。但若三公司自愿停产,其资产则由中原公司管理和接办。为了做大中原公司,胡汝麟等人采取一些不道德的手段,如逐步减少三公司的日支费用,使其日支费用不能维持煤炭生产;降低购买三公司煤炭的价格,使其生产成本远远高于销售成本,造成三公司危机四伏,迫使三公司将煤炭开掘业务交给中原公司。这为他以后的牢狱之灾埋下了伏笔。

三公司在中原公司的股份名誉上为100万元,但实际却并非如此。胡汝麟等为控制中原公司,将中州公司旧股折为19万元,合组后将中州公司资本扩充为40万元,其分配如下:15万元为中州执事人酬劳;10万作为“酬赠”,付给了对合组有功的各界人士,胡汝麟从中分得15 000元;中州旧股东分得15万元,较之原来19万元尚减4万元。豫泰公司旧股折为9万元,合组后资本扩充为35万元,其分配如下:10万元由胡汝麟、王敬芳持有,5万元由王印川以地方公益代表人身份持存,7万元由公司执事人持有,旧股东仅得9万元而已。明德公司的旧股为5万元,合组后的名义股份为25万,其中20万元为继芬堂股份,明德旧股东的实际股份没有变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中原公司不断缩减三公司的预支款额,到后来甚至收煤而不付款。到民国五年(1916)6月,三公司被迫停产,资产全归中原公司[7]。

民国3年(1914)8月8日,省公股代表以及中州、明德和豫泰三公司代表通过谈判,签订了《中州、豫泰、明德三公司合并组织中原公司合同》(11条),胡汝麟、王敬芳代表中原公司,靳思濂代表中州公司,王明贤、王印川代表豫泰公司,张佩文代表明德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盖章,中原公司正式成立。在农商部注册登记后,中原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便正式宣告成立,同时开始营业。同年9月18日,《中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6条)颁行,胡汝麟被董事会聘任为总理。中原公司设事务所于焦作,“共有矿区三处,(一)寺河村,(二)桐树沟,(三)老君庙,广五十九方里”[10]。民国4年(1915)5月30日,胡汝麟任中原公司总理。是时,中原公司组织为总协理制,董事共11人(包括总协理在内),内部设总务、会计二科及东西两厂,均系包采制。西厂专收明德公司所采煤,东厂专收中州、豫泰两公司煤炭。中原公司年销50余万吨,嗣渐增至80余万吨。每年盈余,股东红利均在一分至二分之间。至此,中原公司成为河南唯一国人经营之大煤矿。中原公司成立前,中州等三公司“均用土法开采,故井口甚多,计寺河村共开井口四十三,桐树沟七十,老君庙四十”。中原公司成立后,“于寺河择二十七井接续开办,以五井出水,二十二井出煤,每日平均约出煤一千吨有奇,用工人四千名”,仅“六年份营业结果赢利五十万有另”[9]。其“矿区之宏大与矿产之丰富,其物力之雄厚,固足以力图发达,况又加以公股之维持及新股之勇跃,而财力之充足,更足以永垂久远”[6]。中原公司成立后,胡汝麟和王敬芳以中原公司代表和河南省巡按使代表的双重身份,随后就框架性协议的具体条文与福公司展开了更为细致的谈判。

民国7年(1918),胡汝麟又先后通过谈判,兼并了新德与公和两个土窑。两个土窑曾于1912、1913年间在沁阳县常口地区租地300余亩,进行开采,但最终被中原公司和福公司挤垮。两土窑的窑主王维刚等人不得不托胡汝麟的故交张佩文、靳思濂等说和,与中原公司进行合作。双方商定,由中原方面出资187 100元,新德、公和存煤及料场作价12 900元,双方合股经营新德和公和两座旧窑。按照新德窑和中原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以出资比例为标准,对新德窑所出煤炭的销售利润进行分配。新德窑的窑主可从其15眼旧有煤井所得利益中,抽取每吨8分的使用费,并能作为经理人之一,继续参与对该窑的经营管理[8]179-180。

二、胡汝麟之冤狱

福公司掠走豫北矿产资源后,激起了河南地方民众的强烈反对。但由于晚清民初政局的变化和矿业管理体制的疏漏,使它最终取得了在当地开矿的权利。而福中总公司的成立,也事实上承认了福公司在豫北的矿业经营权。福中总公司对豫北矿业的垄断,使中原公司丧失了地方民众对其的广泛支持。加之袁世凯死后,胡汝麟等人失去了政治靠山,随后的一些河南政客,见中原公司有利可图,遂以“民意”为手段,趁机清算胡汝麟等人的投机行为,而不甘屈服的胡汝麟一时处于河南民众斗争的风口浪尖之上。

民国4年(1915)5月,道清铁路发函禁运焦作土窑的煤炭,非福中公司的煤炭不得运输,由此激起了当地民众的反抗;12月,胡汝麟等人再以福中总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咨文北洋政府农商部,请饬令河南财政厅,并转咨河南巡按使,要求依照矿业条例,严禁民窑在福中总公司矿界内开采,以维矿业。民国5年(1916)3月,胡汝麟等又拟定《怀庆府属土窑专章》(17条),规定“在怀庆属内中原公司、福公司矿界外总公司未经勘定或勘定未经领照之各地方,无论何人如欲开井采煤,或无论用何法采煤,或再开旧井时,均须先得总公司之允据”,“凡请领允据者须向总公司具函……请总公司核夺”,赋予中原公司和福公司在怀庆府属内的办矿准驳权和土窑管理权。福公司自此自恃无恐,藉此立即开始大批吞并土窑。仅在李封村一带即强占民窑136井,其中给价收买的仅38井,强占者98井。此事遭到修武、博爱两县民众的激烈反对,河南报界也纷纷发文谴责胡汝麟等,胡汝麟再度处于风口浪尖,其处境更加艰难。6月,明德、中州、豫泰三公司统归中原公司接办。9月,河南省政府批准禁止土窑开采、各土窑采出之煤总公司酌价收买运销的《修正怀庆府属土窑专章》。胡汝麟等人的一系列举动,既损害了当地民窑的利益,也断送了沿山一带居民的生机,遭到焦作一带群众的激烈反对,河南报界又纷纷发文谴责胡汝麟等人。12月,河南省议会也致电北京政府总统、国务院、外交部、农商部:指称众议院议员胡汝麟等擅与福公司签订合办福中公司合同,受贿卖矿,侵吞公款,除请省长查办外,复请将胡汝麟等二人从国会即行除名,递解回籍,交地方官严加惩办,以为卖国者戒[7]。但胡汝麟不为所动,继续为中原公司的前途奋斗。加之与福公司交涉时,不免有种种黑幕。胡汝麟为维持公司商股利益,准备将省公股100万元发还省政府,以摆脱河南省议会及政府对中原公司事务的干涉,因而屡屡被新任河南督军赵倜以维护地方利益为借口而打压。胡汝麟等为了巩固自己在中原公司的地位、维护中原公司的商业利益和说明事实真相,民国6年(1917)1月,创办《新中州报》,日出报对开两大张。办报宗旨是“拥护国宪,启钥民智,不涉党派,促进文明”,实际上,终极目的是维护中原公司之利益,想藉此报制造相反舆论,但民众不为所骗。不过,报纸发行以后,呈现出不少特色,主要为经费来源充裕,能保持一定之独立性;设备完善,有自办印刷厂,信息发布比较及时,版面较多,内容丰富,除工商情况报道外,还经常发表评论,鼓吹兴办教育、振兴实业和改良政治之主张。虽然胡汝麟赢得了北洋政府的支持,但豫北民众及河南省当局却坚持要清算中原公司。迫于民众压力,河南省当局组织成立了矿权委员会,向胡汝麟等清算账目。

另外,原任河南都督张镇芳因镇压国民党、解散河南省议会树敌甚多,加之对张勋复辟的支持,被河南省议会弹劾。他为缓解自身压力,遂致函河南都督田文烈,转移矛盾,“痛论胡、王之不法”,指责中州等三公司主事者与胡汝麟等人,在土窑合并问题上假公济私,称“胡、王捏造估计,故高其价,妄言合值100万元。三公司得此便宜,各以十万虚额贿赂胡、王。此二人不名一钱,坐获大股东之厚利,又恐如此巨款不能独吞,于是分润党徒,冀杜众口,其余则自填股票,永远分红。身操支配之权,手握存根之据。今日穷措大,明日富家翁”。张镇芳自称在交涉中始终对英强硬,但“督办仅拥空名,一切行政用人俱归总理、协理,而总协一席彼辄互相推举,意以代表资格率尔即真”,“胡、王从中蒙蔽,有隙可乘”。[12]他敦促田文烈派员彻查中原公司,以公股股东身份加强对该公司的控制。胡汝麟等人对省议会的指责不愿苟同,致电总统、国务院、外交部、农商部、参众两院和内政部:“河南福公司采矿一案,纠葛经十余年。自入民国,经代表胡汝麟、王敬芳等与福公司另商条约。近日,该省议会弹劾前代表胡、王等受贿卖矿、擅订合同,电请中央查办。刻经胡、王致电伸辩,云:‘大总统、国务院、参众两院、外交部、内务部钧鉴,福公司案河南省议会以擅订合同、受贿卖矿,朦电中央,查汝麟等办理福案,经张前民政长、田省长前后委充代表,所订合同,经田省长三次批准,袁前大总统一次批准,外交、农商、交通、财政四部备案,何得谓之擅订。福公司经前清总理衙门奏准,所得大河以北诸山各矿专办权,汝麟等十年抵抗,力争废约,民国改元,政府顾全邦交,已承认福公司原约有效,并给红界开采权。汝麟等力争年余,大河以北缩为怀庆一府,诸山各矿减为煤矿一种,洋商专办改为华洋分采合销,挽回利权,案卷俱在,何从受贿?何谓卖矿?今省会少数挟嫌,多数盲从,摭拾谣读,任意诬蔑,国法何在?公道何在?应请检卷查办,果如省会电实,甘心典刑,以伸国法,虚则惩罚。省会所不敢请,但恳宣布内容,藉存公道。窃思以神圣尊严之地,为丛谤聚讟之府,议会如此,国何以堪?顾大局挥涕无从,临电不胜迫切。待命之至,胡汝麟、王敬芳叩!’”[13]《靳绍周墓志铭》曰:“中原资力较厚,步武欧美,以与洋商对立,与土窑之冲突多。社会演进蜕化之际,新旧矛盾,有其历史之必然性……地煤老窑等旧习,保存殆什九,于全国各大矿中为特例,沿山居民千百家之食其利者,垂二十年,仁人之利如是之溥且长也。”[5]河南省当局追究胡汝麟等人的交涉责任,并非希望恢复交涉前的局面,也无意解决土窑与福中总公司的纷争。它的谴责,体现的是省政府希望控制中原公司。因此,在要求惩办胡汝麟等人的同时,新任河南督军赵倜和省长田文烈即向中原公司施压,要求增加省公股股权。胡汝麟等人显然更希望保持中原公司的商办性质,他不但拒绝了省政府的添股要求,而且准备将省公股100万元发还省政府,以摆脱河南省对中原公司事务的干涉。众怒难犯,在双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河南省议会于民国8年(1919)1月以“侵占”和“诈欺取财”嫌疑逮捕了胡汝麟。胡汝麟被捕之后,福公司和英国公使朱尔典以打压福中公司为由,向北洋政府抗议施压,要求释放胡汝麟,保持中原公司和福中公司的商办性质。其间唇枪舌剑,互相指责,至民国9年(1920),总统徐世昌派代表赴豫调停,并最终与河南督军赵倜达成公股增加股权、胡汝麟不再任中原公司总理、胡汝麟退出政治活动、与公司内部和解四项条件,以换取胡汝麟的出狱和福中总公司的正常经营。次年,中原公司董事会改选,选举胡汝麟为董事长。

三、结语

胡汝麟为近代河南一奇人和谈判圣手,在他亲自主导下,各民族资本抛弃成见,联手合作,成立中原公司,抵制福公司。而中原公司发展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经过与福公司的不断资产组合整理,已达到了控制福公司、收回利权之目的。由福中总公司而中福总公司,不单是名字前后顺序的改变,而是真正的以中原公司为主导的实质性合并。这一切,都是胡汝麟等人最初筹办中原公司的终极设想。因此,胡汝麟对于中原公司的创办,功远大于过。徐梗生认为,胡汝麟是“福案交涉中的功臣,尤其是三公司的功臣。他分去明德二十万元的股权(实际只有十五万五千元),一点也不冤枉”[7]。但是,由于在交涉过程中,他无法平衡“民意”与“外交”的差距,加之有侵吞民族资本股份的嫌疑,中原公司及福中总公司成立后,胡汝麟随即陷入了“用心最苦而声誉最坏”[7]的困境,遭到了河南省议会的弹劾。同时,中原公司及福中总公司成立后,胡汝麟等又联合英商福公司打压、限制民间土窑的生产和发展,威胁了地方上既得利益者的生存空间,激起了民间土窑的抵制。不过,胡汝麟在运作中原公司成立的过程中,也确有让后人诟病的地方,正如民国17年(1928)10月24日的《民国日报》所载:“民国元年,福公司强制道清铁路局停运中州公司煤炭事件发生后,河南都督张镇芳派胡汝麟、王敬芳、许沅等为交涉代表与福公司磋商改订条约于北京……其组织中原公司也,私将中州、明德、豫泰三公司矿区作股,盗去62万,心犹未足,复借福中公司之外力垄断怀庆一属之矿权。”[14]对于成立中原公司的贡献,近人说:“太行山一带,人稠地瘠,所恃为生存之命脉者,厥为煤矿,以故千百年来,自采自销,差能自给。自福公司侵略矿权以来,旧有民窑,尽被强占,抬价居奇,人民生计几绝,地方秩序,已呈阢隍不安之象。幸有中原公司之产生,对于土著工人,尚能容纳,煤价减低,民困亦苏。”[15]

[1]杨玉东.胡汝麟与焦作矿冶利权的保全及其它——胡汝麟与焦作矿冶关系研究之一[J].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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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许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通许县志[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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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豫才.胡石青事迹闻见录[J].河南文史资料,1988(28):1-53.

[6]薛毅.焦作煤矿史[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53.

[7]徐梗生.中外合办煤铁矿业史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7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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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杨大金.现代中国实业志(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8:241.

[11]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五四前后的河南社会[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354.

[12]季啸风,沈友益.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中文部分)(第78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1997:537-538.

[13]胡王伸辩福公司案[N].申报,民国5年(1916):-第15751号-6.

[14]英商福公司矿案交涉之经过[A]//中共焦作市委党史征编办公室.中共焦作党史资料选编:一、二战时期[M].焦作:焦作市教育工艺塑印厂,1986:228-229.

[15]冼荣熙.河南中福公司果要合并么[M].时代公报,1932(38):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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