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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问题的原因探究和路径选择

2014-08-15高亮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道德教育道德主体

高亮

(西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网络道德问题的原因探究和路径选择

高亮

(西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当今社会是个网络的时代,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网络在给人类社会带来革命性意义的同时,也会产生巨大的道德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技术层面、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道德主体自身的原因,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需要从网络道德主体层面、法律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来解决网络道德问题。

网络道德;道德主体;制度伦理;主体性迷失;法律规范

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该报告表明,网络已成为人类学习、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断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道德失范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网络道德主体内部的原因,也有制度、技术等外部原因,这就需要我们在路径选择上要把自律与他律、道德教育与制度规范统一起来。

一、网络道德问题的成因探究

网络道德问题的产生首先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网络作为一项技术,本身无好坏之分,好坏在于应用者——人的身上。[1]网络道德主体主体性迷失、对网络技术缺乏有力的控制手段都是“人”的原因,而“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网络道德主体主体性迷失

主体性迷失是指网民的个人意志、独立人格等自我形象的迷失与走离。在现实与虚拟的比较、传统道德与网络道德的碰撞、网络信息的获取中主体很容易迷失自我。[2]

1.主体在现实与虚拟的比较中迷失

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必须是实体之间的活动,个体必须“出场”才能进行一系列活动,并且对道德主体的监督也显得非常有效,道德主体的活动都会受到现实的人际关系、社会舆论和法律制度的约束,所以,主体在现实社会中所受到的不仅仅是道德的制约,各种社会关系都将制约道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的特征,网络道德主体通过各种网络平台与他人进行交往,他的身份也变得更加隐蔽和虚拟,通过各种符号从事网络行为,主体之间无须“出场”,主体各种真实的信息都可以被隐瞒,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道德主要靠主体自身的自觉性和技术手段来约束,主体的各种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都被释放出来,在虚拟世界里主体感觉到了现实世界里所没有的自由,道德主体很容易迷失自我。

2.主体在价值观念多元碰撞中迷失

传统道德在中国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社会基本的道德价值观念比较明确,形成了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而在网络社会里,道德价值观念呈现荒漠化和多元化。一方面是由于传统的价值规范在网络的语境下缺乏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网络新的价值观念还没完全形成,导致网络价值观念处在嬗变的过程中,出现了“空场”现象,这些“空场”会导致道德失散。再加上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传统与现代的碰撞,形成价值的多元化,导致网络道德评价标准的多元化、模糊化、去中心化,在多元的价值观念中如何作出选择,选择正确与否,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导致道德主体道德选择的失范和价值取向的无主导性,导致主体在多元文化中迷失方向,丧失自我。

3.主体在信息获取中的迷失

网络环境给主体带来了一个新的境遇,在这种境遇中他们随时可以放弃一些道德原则,目前网络社会规范性(法律规范性、道德规范性和技术规范性)缺乏,网络成为了自由空间,可以毫无节制地进行各种活动。网络主体的信息消费习惯是快餐型的,大多数都是“标题党”和“情绪型舆论者”,缺乏理性的思维,多数道德主体都具有从众心理,自己觉得好,与自己心理产生共鸣就会消费这些信息。再加上主体媒介素养的缺失,就会导致网络道德主体接受、消费甚至传播一些不良甚至违法的信息,成为某些别有用心者的帮凶。道德主体的信息消费习惯使自己处于被这些信息奴役的境遇,丧失主体性地位。

(二)技术与道德、工具与理性的冲突

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指出:“技术每提高一步,力量就增大一分。这种力量可以用于善恶两个方面。”[3]爱因斯坦也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是取决于工具。”[4]技术与工具和道德与理性,哪方处于优势地位,会对网络道德问题产生重大影响。

“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道德与专业技术都是判定人是否能成为人才的标准,但是起决定作用的是一个人的道德水平。网络侵权行为、网络病毒的传播、网络诈骗等行为都与网络行为主体的工具至上、技术崇拜有密切关系,这些行为主体在技术层面上讲绝对是人才,但如果这些专业技术在不道德或反道德的思想支配下,那么他们的技术水平越高,对社会恶的方面的作用越大,这种情况下,技术与社会的发展就会呈负相关。网络高手甚至是天才的人占绝大多数,如病毒“熊猫烧香”就是武汉某高校学生李俊和雷磊所为。这些人的网络行为背后一方面是利益的驱使,还有很大原因是出于技术炫耀的目的,技术和工具至上性是他们的座右铭。

(三)制度伦理的缺失

1.管理制度的缺失

失去控制无组织的信息,在社会里不再构成资源,相反却构成信息污染和成为信息工作者的敌人。[5]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和缺乏组织性,对于主体的行为管理不够,也是网络道德问题的重要原因,网络行为的管理,主要还是靠主体的自我道德约束,网络社会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管理队伍、监督制度、奖惩制度、安全防护制度等都还在建设中,这些原因都会对主体的道德行为选择产生影响。

2.法律制度的缺失

一个社会要想使人们的行为合乎规范的要求,除了启动个人的良心和信念使人自律之外,法律的惩治也是有效的方法,对于有些主体通过道德自觉,他的良心呼唤不出来,那就只能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目前,网络法律法规的缺失,不仅是立法的缺失,更重要的是执法的缺失,执法的缺失可以说是网络不道德行为泛滥的重要原因,一项法律的制定很简单,意图都很好,关键是能否真正地执行,这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法律权威不能有效地树立,一方面是因为网络违法行为特别是网络犯罪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一个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标准,另一方面,网络违法行为的证据的取得也是一个难题,因为网络犯罪是在虚拟的世界里进行的,并且犯罪持续的时间很短,实施犯罪后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销毁证据,这都为网络执法增加了难度。网络法律制度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必须树立一个观念:网络道德问题的出现,说理教育达不到预期效果是重要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缺失更是影响说理教育效果的原因,事实教育和规范性教育才能弥补说理教育的弊端。

二、网络道德问题的路径选择

网络道德问题的路径选择包含三个层面:道德主体层面,加强对网络道德主体的认知性教育,提高主体的自律性;法律制度层面,要进行制度和规范性教育;技术层面,加快网络技术的更新。

(一)道德主体层面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6]通过各种教育途径提高网络道德主体的自觉性,唤起主体的道德责任感和认同感,用正确的道德观念指导主体的网络行为。

1.通过网络教育话语转变,促使道德认知教育的大众化

网络社会是现实世界的延伸,网民的道德观念也脱离不了现实观念的制约,一个在现实世界里守道德的人,在网络世界里其行为合乎道德的可能性会很大。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价值观引导,起到精神屏蔽的作用,这就有一个核心价值观教育能否取得实际效果的问题。网络价值观教育话语的转变是必然的选择,道德不是高在云端的抽象概念或革命修辞,而应该是一种微观的、鲜活的、流动的、可识别的生活内容和底层修辞。[7]要使核心价值观教育生活化、大众化,网络教育的内容、形式、平台、载体选择上要符合大众化的特点,网络道德教育语言材料的运用上应更贴近实际生活。要将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网络道德实践的全过程,在网络道德主体网络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层面都要贯穿核心价值观教育,实现贯穿始终和全覆盖。

2.对网民进行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增强防范性

一些网络不良信息和虚假信息被揭穿之后,网民往往会惊呼,称其“层次太低”,既然如此,广大的网络主体却怎么会心甘情愿地被这些不道德的行为牵着鼻子走,可见,提高网络主体的媒介素养是很有必要的。网络主体提高媒介素养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加强基本知识的常识性教育,不能被常识性的错误所蒙蔽;二是要增强情商的教育,提高理性思维的能力。

3.事实性的道德教育是认知性教育的有效补充

道德教育不是抽象的,不是模棱两可的东西,它是具体的现实的。如何将抽象的道德认知说理教育转化为具体的道德教育,事实性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形式,特别是一些典型的网络事实事件,是网络道德教育活生生的教材,“在事实中学”可以使广大网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网络道德的重要性。比如,在网络“秦火火”事件中,可以提高网民对于网络谣言的防范力和辨别力;在“熊猫烧香”事件中教育人们技术一定要道德伦理化,要体现出人文关怀;在“人肉搜索”中培育公众对于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通过公共事件来提高网络道德主体的认知能力,比简单的说理教育更生动、鲜活和具体,这种认知说理形式的转变可以有效地弥补单纯的道德教育的空洞性和抽象性。

(二)法律制度层面

1.加强法律规范教育是网络道德教育无奈的选择

在西方思想史上,人们非常重视认知教育,认为有正确的思想就会有正确的行为,思想和行为具有同一性。如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柏拉图“哲学王”的理想国,中国古代的“知行合一”思想也具有这样的意义。但是到了后来,人们就会发现由于人的欲望的驱使,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不一致性,西方社会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们非常重视规范性教育对于一个人良好道德品质养成的重要性,而中国却恰恰相反,认为通过说理教育,认知教育就可以达到知行统一。问题是如果有那么一些人,通过认知教育还不能够唤起其自觉性,那法律规范教育就是无奈的选择了。虽然通过惩罚来使人们被迫而为不是最好的办法,但是最有效的,规范性教育很简单,违法背德必遭惩罚,在我们找不出更好的途径之前,规范性教育是无奈的选择。

2.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要合乎正义性

首先,法律必须是良法,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要符合各方面的利益,网络法律的制定一定要保持适度的张力,既要保证社会绝大多人的利益,又不损害网络主体正常获取网络信息的权利,不能为了某些网络媒体的利益而去随意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体现正义性。

其次,执法时要树立法律的权威。网络诈骗、网络病毒、网络色情泛滥,这些网络道德问题背后的组织和个人甚至网络媒体能否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对于法律权威是一个严重的挑战,所以,只有树立了法律权威,网络主体才会信法,进而自觉不违反法律。如果法律失去了权威,就会产生消极示范作用,整个网络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的状态。

(三)技术层面

1.网络技术的更新

网络具有隐蔽性,助长了网络道德问题的进一步发展,要从技术上对主体的网络行为进行限制,首先要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网民个人的基本信息都将得到确认,这样网民就不再是隐形人,就不能够用虚假身份从事违法背德的行为,如果出现网络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时也能追本溯源。其次,要进行网络技术的创新,加快网络过滤软件和杀毒软件的开发和利用,设置网络不良信息和行为的屏蔽系统,实施网络分级管理制度,加大对网络深度链接的监控,从技术上对网络主体的各种行为进行约束,将网络不道德行为扼杀在发生的层面。

2.技术一定要人道化

“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可见德与才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共存,他们之间是可以找到平衡点的,但德与才要有一个侧重点,中共十八大提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强调先立德才能树人。要注重自身道德的修养,要使技术发挥善的方面的功能。首先在专业技术学习的同时要专门开设网络道德修养课程。其次,要充分利用各种隐性课程,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将网络道德教育渗透到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通过各种活动的开展来进行道德教育,增强网络道德教育的吸引力。

[1]李合亮.“技术网络”与“道德网络”辩证——关于网络道德的深层思考[J].电化教育研究,2004,(7):29-31.

[2]文长辉.媒介消费学[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

[3]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因大作对话录[M].荀春生,等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388.

[4]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49.

[5]载黍.网络传播的特征、问题与对策[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8-13.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9.

[7]贾志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路径探析[J].电化教育研究,2012,(8):51-55.

[责任编辑:董建军]

G434

A

1674-3288(2014)03-0088-04

2014-04-22

高亮(1987-),男,河南南阳人,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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