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中能否存在代位继承
2014-08-15张丽宏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张丽宏
(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太原030006)
关于在转继承中能否存在代位继承,在公证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主要源于对《物权法》与《继承法》的狭义的文义解释以及对转继承是继承权利的转移还是物权的再继承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正确破解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厘清以下几点:
一、正确理解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规定
要厘清转继承中能否存在代位继承,首先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现行法律对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规定。有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之规定,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基于对该继承人已因继承而取得了遗产物权的理解,应推定该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物权作为其遗产,并依法由其继承人(包括前述被继承人)继承。又因前述被继承人已先于该继承人死亡,故前述被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子女代位继承。例如:王某于1991年死亡,留有遗产。王某生前未留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王某的配偶、母亲均先于王某死亡。王某的父亲于1992年死亡(下称王父)。王某有子女一人(下称王子),有兄弟一人(简称王兄),现王子、王兄欲对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根据上述认识,王某死亡后,王父已取得应继承王某遗产份额的物权,故王父死亡后,其所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应作为王父的遗产,由王父的继承人(王某、王兄)继承。又因王某已先于王父死亡,故王某应继承的份额由王子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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