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2014-08-15李洋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规则
李 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历经十六年的刑事诉讼法所作的一次重大修改,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修改和补充尤其值得关注。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高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拟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1.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按照这一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为:(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2.高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排除的证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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