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
2014-08-15周德松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周德松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高速发展、交易规模的持续增长,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信用卡诈骗罪是目的罪,所以分析、论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常有必要,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之概述
(一)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是对信用卡诈骗罪四种情形的列举;第二款则是对第一款第四项中“恶意透支”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诈骗罪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解释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6种情况:(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