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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逮捕羁押司法审查程序的建构

2014-08-15刘亚昌

关键词:标准

刘亚昌,王 超

(1.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北 沧州 061001;2.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分行,河北 沧州 061000)

2013年2月25日,经过法庭保释听证会激烈的辩论后,因涉嫌谋杀女友而被南非警方逮捕的“刀锋战士”皮斯托瑞斯最终获得保释。该案例在吊足好奇者胃口的同时,再次将逮捕羁押司法审查问题铺陈在我们面前,拷问人们:为什么要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我国是否需要司法审查以及怎样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逮捕羁押司法审查模式。以下作详细论述。

一、逮捕羁押司法审查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司法审查最早为西方宪政中的概念,深含“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之道。而后,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以及学者的倡导下,“扩展到一切公法领域内,涵盖了一切对国家行为合法性、正当性进行事前或事后的审查机制”。[1]为了避免无辜公民遭受来自公权力的任意追诉,各国逐渐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以达到保障人权与合理追诉犯罪的平衡目的。即:“未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它刑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搜查等国家强制性行为”。[2]在分权理论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支撑下,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对逮捕羁押的司法审查模式都进行了积极并富有成效的探索,以下对主要立法例进行考察。

(一)日本的司法审查模式

日本奉行“法官处分”的原则,即,检察官在听取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官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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