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事追偿补强我国刑事反腐败制度
2014-08-15任江海王殿禄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
任江海,王殿禄
(1.河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 3000401;2.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130)
长期以来刑法手段一直是惩治腐败的核心措施,在重刑治腐的刑事法律体系下,我们一方面因日趋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自足,为严惩贪官的一个个精彩案例而喝彩;另一方面,面对前赴后继的腐败现象,也不得不为刑法治腐的效果而担忧和反思。
一、我国刑法反腐败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刑普遍得不到执行
财产刑系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两种,是针对从事某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判处具体金额的一种刑罚措施。虽然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具有与主刑同样的惩戒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但由于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各种复杂情况以及缺乏具体程序性规定,致使财产刑并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腐败犯罪由于数额巨大,比一般刑事案件的执行率更低。以重庆为例,数据表明,重庆各地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均能依法判处财产刑。刑事案件判处财产刑的比例较高(为53%),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财产刑的执行率低下(未执行率高达80%以上),财产刑实际未被执行的情况普遍存在,[1]腐败犯罪由于数额巨大,执行率比一般刑事案件更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们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率是比较低的,可能还低于民事财产的执行率,虽然还没有一个全国的数据统计,但有些地方说执行率不到50%,有些甚至只有三成,所以全国的平均率也不会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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