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障碍罪犯管控模式的探讨
2014-08-15高杨武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12期
高杨武
(福建警察学院 刑罚执行系,福建 福州 350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1]目前我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抑郁症患者已达3000万人,其中有约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2]。
据北京市延庆监狱2007年10月31日统计共在押精神障碍罪犯123名。其中精神分裂症34人、抑郁症24人、精神发育迟滞12人、癫痫9人、智力边缘状态6人、癔病4人、双相情感障碍3人、酒精性精神障碍碍、幻觉妄想、心因性反应、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冲动控制障、焦虑障碍、强迫障碍、人格障碍、精神状态不正常各2人、痴呆1人、其他精神障碍(妄想障碍、人格障碍、心境障碍等)12人。[3]
在《精神卫生法》中对这些精神障碍罪犯的诊断、治疗、心理康复和相关费用承担均未做具体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精神障碍罪犯相关权益的保障。监狱在精神障碍罪犯管理和治疗上存在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神障碍罪犯区别化待遇的问题
在监狱中服刑的精神障碍罪犯主要是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在服刑改造中由于环境因素变化产生应激反应的拘禁性精神障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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