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范围探析
2014-08-15孙鸽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孙鸽平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
一、受害第三人范围界定的现状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范围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是由于目前立法对第三人范围的规定不够合理,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判定较为混乱。首先从立法上分析,《交强险条例》①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基于表述简便,文中其他地方亦同。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5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中规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同时该条款第6条做出排除性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及代管的财产损失。(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交强险条例》的制定是《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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