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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移”的证据制度:类型界定与反思

2014-11-26卢少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制度

卢少锋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证据制度类型的研究日渐成为学界的关注点,就我国的证据制度类型问题,学界提出了许多概念予以界定,如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综合性证据制度、法定确认证据制度、印证的证据制度等。众说纷纭的背后既隐藏了对权力滥用的担忧,也显现出证据制度类型界定的“漂移”现象。“漂移”的证据制度类型研究既造成理论上的极大困惑,更无法为刑事司法的进一步改革指明方向。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隐藏的忧虑:证据制度类型界定的背后

进行类型化研究是关注证据制度的研究者采取的通常的进路。证据制度类型与证明模式的概念比较类似,论者往往在使用时有所混同。但严格来说,二者有差别,前者通常强调的是事实裁判由谁作出(神/人)和作出依据为何(法定/心证),后者则通常从动态、纵向的角度对证明活动进行界定,更多强调的是证明的要求或标准。不过,二者在对裁判方式的关注上基本一致,故本文中不作细致区分。

在国内,证据制度类型的研究近年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①例如,在中国期刊网上以篇名为“自由心证”检索,得到结果是:从1998年到2014年共110篇期刊论文,而从1988年至1998年总共只有7篇论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库以题名为“自由心证”检索,则发现从1999年至2014年共5篇博士论文,而在中国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同样检索可得到32篇硕士论文。如果换一种检索方法则能获得更多的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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