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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衡量因素和判断标准

2014-08-15黄雪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主体机制

黄雪娇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现代社会是由不同目标、不同利益、不同立场和观点的主体构成的多元化社会。由于利益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在追求各自的目标、满足自身需求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冲突,因此纠纷具有不可避免性。但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纠纷的存在并不是只有消极作用,低暴力、高频度的冲突能够“清洁社会空气”[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从传统一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迈进,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和需求难免存在摩擦,各种矛盾和冲突也日益加剧。从横向来看,这些冲突表现在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等;从纵向来看,这些纠纷则表现在个体、群体与国家之间[2]。行政纠纷是典型的纵向社会冲突。随着传统干涉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政府职能越来越多元化,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学界关于构建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在行政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呢?多元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又有哪些判断标准呢?

一、现代社会行政纠纷的不可避免性和社会整合功能

纠纷存在是社会的常态,没有任何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无生机、沉闷乏味的社会[3]。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纠纷虽然极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但它同时也具有社会整合功能。只要能够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可以对话的平台,让冲突各方能够自由表达不满情绪,安全有序地发泄怨气,就能“防止被堵塞的敌意积累的倾向”,从而对整个社会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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