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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

2014-08-15吴小纷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吴小纷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电子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电子技术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外的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增加了法院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规定,这标志着我国送达方式多样化和送达立法的完善。然而,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和发展并不平衡,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 法院适用电子送达现状

就全国范围来看,各地法院电子送达实际开展情况不同。主要概括为:

(一)各地适用情况极不平衡

新《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电子送达方式法律地位已2年多。但在目前,我国只有部分省市地区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如北京、天津、深圳、重庆、等地,且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划分,各法院适用电子送达情况也大不平衡。以海南省为例,该省三级法院中也只有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采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

(二)适用电子送达方式不尽相同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适当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据此,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大不相同。如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自2012年1月开始试行电子送达,试行之初就在探索电子和传真之外第三种电子送达模式,通过不断完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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