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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014-08-15钟文沂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钟文沂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一 行政公益诉讼概念及其特点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概念没有统一界定,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一切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利依法授权对行政主体行政管理过程中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由法院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①韩志红,阮大强:《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有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对于行政主体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性行为或不作为,法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和自然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②马奉南:《试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审判研究》,2002年第10期,第10页。。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就第一种观点而言,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太宽泛,任何组织也包括了法院。然而,法院在法治发展过程中已经成为诉讼中立方,其自诉自审有违法治理念。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行政公益诉讼相对于传统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律体系理论的新突破,具有其特点: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审查的是侵犯了不特定社会成员利益的行政行为,特定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和自然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出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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