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法律适用——统一论与分割论
2014-08-15冯芳芳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冯芳芳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从合同产生开始,伴随时代快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越来越紧密,一个合同是否应该由统一法律规范来调整合同整体和合同各个条款,对于上述问题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方法论观点,即“统一论”和“分割论”。
“统一论”主张应由同一法律支配合同中所涉及到的争议,由此得出合同准据法是确定排他唯一的观点;“分割论”则主张合同所涉及有关事项或争议应该由不同相关法律来调整,所以合同准据法是多样不一的。这两种观点主张各自有自己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持,“统一论”所着重的是合同内在要素统一性,“分割论”则是以合同内在要素相对独立性和可分割性作为着重点和着手之处。拟对“统一论”和“分割论”在一些国家适用实践等相关方面作出分析,并结合我国情况,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探究我国目前对合同法律适用所采用的观点。
一 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在主要国家的适用实践
(一)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是指一个同时涉及到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合同,当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来确定选择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作为解决合同适用的法律。在合同法律适用这一问题上,国际私法领域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从最初以缔结地作为单一连结点,发展为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指导,直到近代逐渐确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更具合理灵活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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