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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与黑格尔论个体道德性之确立

2014-08-15陈晓川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概念

陈晓川

(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康德和黑格尔都是从个体意志出发来展开伦理学论述的,并且,两人都主张将个人特殊意志升华为普遍意志从而以一个自由的意志完成个体道德化。所不同的是,前者回答的是个体由特殊意志到普遍意志“何以可能”,即对先验条件的阐明,后者则是将特殊意志置入不同层面的现实图景中,描述并揭示这一意志是如何成为普遍意志的。正如黑格尔自己所言:“我们只要求从旁观察概念本身是如何规定自己的……我们用这种方法得到的是一系列思想和一系列的定在形态。”①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版,第40页。综合两位哲人的论述,对于这一问题就会有一个比较丰满的展示。本文力图以两人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做一思考。

一 个体意志作为伦理学的起点

意志首先是一个属人的概念,这点可以从与古代伦理学的比较中看到。古希腊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是“德性”,然而德性是一个更偏重于功能性的词汇,可以用“好”来陈述一个人,也可以用来说一把斧子,因为他们之所以好都是因为实现了自己的功能。其次,意志概念本质上是一个个体性的概念。因为意志一词就是“我要什么什么”的意思,它是一个属我的概念。最后,个体中意志又是一个不同于认识的概念。按照黑格尔的陈述,认识(思维)的起点是外在事物,过程是对象的自我化,而实践则是“从自我自身开始”,是一种“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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