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法定许可的法理基础——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
2014-08-15蔡伟强
传播与版权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
□ 蔡伟强
一、问题之提出
法律规范的意义在于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内涵,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只有当法律被正确理解和适用,才能达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产生法律实效。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在其网站上公布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第46条规定(以下简称“草案第46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公布后瞬间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网友以及音乐界人士的大量关注,有些激进的网友更有甚言:“我国大陆地区音乐将全面进入翻唱时代,在央视春晚上翻唱《春天里》歌曲一炮走红的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网络流行歌曲《爱情买卖》。”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凭借汪峰歌曲《春天里》成名后,各种商业演出和代言活动等行为接踵而至,《春天里》成为旭日阳刚出席各种活动公开表演的必唱歌曲。随后,汪峰也在网上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其音乐作品《春天里》。创作《潮湿的心》等多首歌曲的著名歌曲家李广平认为,现在草案第46条规定发生了变化,只要汪峰首次出版《春天里》歌曲三个月后,他人按照草案第46条规定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费用后翻唱就不会侵犯到汪峰的著作权,翻唱的人火了,但汪峰却没处说理去。著名音乐人高晓松认为,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盗版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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