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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

2014-08-15□刘广

传播与版权 2014年3期
关键词:图书馆

□ 刘 广

中国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最早源于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该规定指出,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复制品,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版权都属于原著作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接着,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类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这些新规的出台,将网络作品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一、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不完善

著作权法是调整创作者、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之间权利平衡的法律,也是为了实现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法律。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重大问题,关系到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以及权力独占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怎么把握。如何科学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实现公平和效益的最大化,不仅关乎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关乎社会公众的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以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这种完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固然明确具体,对于法律适用十分便利,也能切实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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