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组织公民行为的形成与培养
2014-08-15胡俊杰陈海龙
中国校外教育 2014年33期
◆胡俊杰 陈海龙
(通化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通化市校外教育指导中心)
一、教师组织公民行为的内涵及特征
Organ 在1988 年正式将组织公民行为(OCB)定义为:由员工自发进行的,在组织正式的薪酬体系中尚未得到明确或直接地确认,但就整体而言,有益于组织运作成效的行为总和。它是在角色规范之外产生的一种自愿性工作行为。众多中外研究者将其视角聚焦在教师群体上。如DiPaola 等人(2001)提出学校组织公民行为(SOCB)是一种教师从事本职工作时所表现出的超越角色本身的自愿帮助学生或同事的行为。
组织公民行为的产生在教师群体中是重要的。一方面,教师组织公民行为可以影响教师工作绩效。如DiPaola 等人就曾经指出,学生标准化测验成绩与教师的组织公民行为呈正相关。另一方面,教师在组织群体中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他们接触的工作对象年龄小、认知能力不足、自制力不强、意志力较差,需要得到教师更多的额外照顾。然而在制度化的学校教育中,这些超出了学校规定的教师职责行为在现有的学校制度框架下是一种自愿自觉的行为。如何能令教师产生超越本身角色帮助学生、同事的提升组织工作绩效的行为,同样是学校管理者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
二、教师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制
(一)个体层次的影响因素
一般认为与个体特征有关(如个体倾向、人格特征、个体统计学特征等)的因素,对教师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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