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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紧急警务现场先期处置中民警的决策思路*

2014-08-15徐秀林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警务突发事件民警

□徐秀林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紧急警务是指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在限定的时间内需要调动大批警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的各种突发事件。[1]在第一时间到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紧急警务现场,并在现场按警务战术预案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的处置,这一过程称为紧急警务活动现场的先期处置。[2]紧急警务现场的产生一般是由于紧急事件发生。紧急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公安民警第一时间直接面对这些突发事件,必须进行及时处理,减小影响,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这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先期到场的民警不能有效处置可能会使事态向不可控方向发展。

一、紧急警务处置过程中民警的不当情绪及其危害

(一)面对社会期待,畏首畏尾,延误战机。在紧急警务的先期处置中,很多事件的发生是始料未及的,如近年出现的“武疯子”当街乱砍等事件,面对这些突发警务,身为肉体凡胎的民警,在处置时容易产生心理应激反应。这种应激反应可能会导致民警动作速度减缓;也可能使民警情绪向消极的方向发展;还可能使民警出现思维速度变慢、思维活动逻辑性不强、判断能力下降等情况。这些反应会使民警对事件无法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不能对事态作出正确的评价,自信下降,意志力衰退,认为面临的问题是无法控制和解决的,感到无力应对,出现决策错误。[3]公安工作是高度危险的,突发的紧急警务事件又增大了这种危险系数,极易使公安民警陷入强烈的紧张、焦虑和恐惧之中;在紧急事件处置中,人民群众又将希望寄托在身穿制服的民警身上,这种高度期望在无形之中更加重了民警的心理压力和畏难情绪,使民警更害怕失败,对能否控制局面没有信心,不敢承担责任,在紧急警务现场决策过程中表现得畏首畏尾,从而容易错过现场决策的最佳时机。

(二)面对极端行为,不敢使用警械,出现无谓伤亡。紧急警务事件的特点如发生的突然性,缺乏必要的预见性,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等,会导致民警对于事件的整体把握不够,给先期的处理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长期以来,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比较强调民警的忍让,对于个别人胡搅蛮缠的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民警面对极端行为也不敢使用警械,导致了场面失控,造成了民警的伤亡。紧急警务活动的不稳定性以及其不可预知性,增加了民警在紧急警务活动中的危险性,同时对于危险性的评估,不仅需要及时有效的信息,还需要时间,由于民警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分析,危险性又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此民警很难发现警务活动中的危险。如果面对重大的警情,对现场的严重程度预估不足,到达现场后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增援警力不到位,民警不注重自身安全,极易导致民警伤亡情况的出现。

(三)凭经验办事,无视群众情绪,形成矛盾激化。由于处理突发事件没有一套既定的程序,民警不能有条理按步骤进行处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或是依据领导的指令办事,会出现各自为战的情况,缺乏相互配合,警力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由于突发事件和其他事件有着不同的特性,按照平常的经验办事就容易出现错误判断,一旦在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很有可能引起群众的情绪激动,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目前,处理突发事件的专门人员缺乏,如缺少熟悉法律法规、敢于善于做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谈判能手和指挥专家,因此,当场面出现异常,现场民警在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的情况下,就容易简单化地采取强制措施来控制现场,但采取强制措施往往会使群众情绪更加激动,若强制措施使用失当,很有可能产生警民对立使事态升级。

(四)麻痹轻视,缺乏全局统筹,造成决策失误。由于了解程度有限,再加上“饱和心态”的作用,民警对紧急警务事件的认知往往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民警见多了当事人因为不起眼的事情而争得面红耳赤甚至于大打出手,在紧急警务处置时就比较容易产生“没什么事”的心理暗示。这种心理暗示可能使民警产生刻板反应,在现场出现麻痹、急躁等不良情绪,这些情绪容易造成错误的知觉,使民警不能保持敏锐的观察能力、快速的反应能力以及在良好的自我控制和应激状态下的快速思维决策能力,不能有效地判断和驾驭局势,导致决策失误。

二、及时自我调适,构建正确的决策思维

在紧急警务现场,民警的决策其实是一组相互影响的决定,是一系列的资源分配,决策的目的是为了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高质量的决策必须抓住三大重点。第一是目的。民警对于紧急警务先期处置的目的、处置的程度要明确。有相应的目标和想追求的结果有助于准确的思维。第二是优先级。民警应迅速弄清事情的轻重缓急,解决第一时空状态下的非程序化决策问题,使民警在即使出现“预案漏洞”的情况下,也能结合现场态势展开多维思考并优先抉择,启用非程序化决策和优先抉择程序,对无关紧要的事要进行必要的取舍。第三是可选方案。民警要考虑多种方案的可行性,不断地对现场的工作难度、危险等级进行提前估计及临场判断,当缺少选择方案时,不是牵强做选择,而是要探索更广阔的路径,积极调动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先期处置,为最终取得胜利赢得战机。

(一)注重心理监控,提高自我调适能力,培养良好的决策心态。紧急警务形态各异,变化不定,大多具有突发性较强,不易控制,不可预知,难于防范,危险,紧急等特点,要求民警必须在较短时间内做出决策。紧急警务现场,民警能否迅速处理好大量的信息,有效作出决策并高效执行,是紧急警务现场能否得到有效处置的关键。而危机事件的突发性和紧急性、高度的不确定性、影响的社会性、决策的非程序性,会造成民警的心理压力,影响民警的决策思维。警务决策是民警在处置事件时,依据哲学、逻辑学、侦查学、心理学原理及工作经验所进行的判断及行为方式、方法的选择过程。[4]对于决策者,要做的是“选择题”,而不是“是非题”。先期到场的民警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掌握情况,区分不同情形,抓住主要矛盾,因情施策,因地制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及时制定措施,迅速作出决策,果断应对处置。

因此,在紧急警务处置中,现场的民警更要具备情绪的自我觉察能力。要了解自己的情绪情感特点,学会识别心理紧张的征兆,在相应的生理指标发生变化时,如肌肉紧张、血压升高、心跳和呼吸加快、手心出汗、嘴唇干渴、出现下意识的行为等,民警要能清晰判断自己的心理状态,运用自我管理技能,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现场情境选中一种或多种行为疗法,调适自己的心理状态,获得在特定的情境下实施相应行为的能力,即民警对自身生理发生变化并感觉到压力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具备承受及调节各种心理状态的能力,使自己的情绪及行为与环境和谐,并按照决策思维的模式,作出应对紧急事件的正确决定,从而避免失职。

(二)明确角色定位,协调部门间配合,着眼事件的系统化处置。突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一般都非常复杂,涉及的人数众多,有些事件还带有政治敏感性。在处理这类事件的过程中,党委政府是组织、指挥和决策的主体,是“主角”。公安机关的工作是收集、分析、判断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对突发事件进行现场保卫,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等,服从党委政府的领导、协调,根据党委政府的命令来开展工作,依法打击处理突发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在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处于从属地位,扮演参谋者和执行者的角色,是“配角”。

处理这类突发事件必须遵循一套科学合理的系统化的程序。公安机关必须明确自身的角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问题,如征地拆迁等,应该密切关注其动态,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预案准备。对于一些已经在酝酿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上报党委政府,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做好准备,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尽量去解决矛盾、缩小事态。作为一线的民警,发现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快速上报,等待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安排,着眼事件的系统化处置。

(三)控制自身语言神态,掌握群众心理,充分利用民力。紧急警务现场当事人往往会有焦躁不安、不冷静、易冲动等特点,如果民警在行为和语言上比较粗暴、直接,不注意自己的态度或者随意附加自己的主观情绪,不注重当事人现场情绪,在执法过程中有一种“居高临下”的心态,就容易激化现场矛盾,将小事变大,甚至由普通的纠纷演变为警民的对抗。紧急警务现场的民警应迅速分析警务现场对象,如在群体性事件中,民警面对的人群十分复杂,身份背景悬殊,要分析促使他们出现在同一紧急警务现场成为同一个社会群体的共同原因,在决策过程中以积极、理性的心态看待问题,控制语言神态,避免群众的误解和不满,要客观冷静分析,灵敏察觉和稳定现场当事人的不安情绪,用自己的专业技能迅速正确地进行处置,解决和缓解现场矛盾。

在紧急警务处置过程中,部分群众因缺乏法制观念,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我;一些受害人、目击人担心报复,担心名节,不愿举证,与犯罪做斗争的意识不强,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权利的意识薄弱,不配合、不协助民警的工作。在这种情形下,民警应充分认识和理解群众的心理,通过恰当的方式调动群众配合的积极性,利用无限的民力资源抓捕犯罪嫌疑人、紧急排险。民警应该充分认识到,当前法规制度的不够完善,公共管理服务的不够健全,公民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等问题的存在是导致在紧急警务现场处置中群众“冷漠”的原因。因此,民警在紧急警务现场处置遇到挫折时,要善于调适心理,保持积极的情绪,要有一个豁达的心胸,学会包容他人,善待他人,以理智、公正的心态处理各种问题。民警要想方设法克服消极因素,调动群众的积极心态,鼓励和支持群众与各种违法犯罪做斗争,提振受害群众的自卫积极性,增强阻遏犯罪的社会力量。充分调动社会群众的积极因素,就能获得群众的无穷力量,更能解决先期处置时人员不足以应付现场紧急状况的问题。

(四)遵守执法规范,善用法律授权,整合社会资源。在紧急警务现场民警是维护、掌控现场的中坚力量,是防止突发事件向社会骚乱事件转变的重要责任主体,因此,民警在先期处置中一定要注意行为举止,注意警械的使用,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当前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政府有关部门没有与民众充分沟通、民众权利受损有关,因此,民警必须严格区分各类警务的性质,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该断必断,该柔则柔,在处置过程中,既不能无原则迁就,也不能一味强行,要做到有理有节,处置好各种危机。

在很多紧急警务现场,先期到场的民警确实不具备直接处置事件的能力,但是这不代表他没有利用现场的社会资源尝试解决或者延缓危机恶化的职责。民警应建立正确的决策思维,主动对现场状况做准确评价,评价双方力量差异,了解自身优势和劣势,[5]并充分利用民警在紧急现场处置中拥有的临时征用等权限,运用紧急处置的手段,整合现场资源,运用警察公共关系和社会各种资源处理紧急警务。紧急警务的现场处置实际上是民警在决策过程中运用各种警察公共关系进行的警务活动。当前民警紧急警务的现场处置手段主要包括警戒封控、疏导教育、强警威慑、拦阻堵截、强行驱散、抓捕带离和事后的遏制反弹,这些都需要民警对警察公共关系要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使用。由于紧急警务事发突然,在一般情况下现场可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民警在决策过程中就必须将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的人力资源、财政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快速整合,先期建立良好的资源准备和配置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五)抓住事态重点,力避恶性后果出现,注重衔接后续处置。在紧急现场的先期处置中,民警必须迅速发现问题的重点,遏制事态的恶性发展。民警在理念上必须明白,先期处置的意义不在于立刻解决问题,而是控制事态,防止恶化,缩小问题影响的范围,降低后续处置的成本,为后续处置提供情报信息、衔接环境等。紧急现场由于其时间的紧迫性和应急性要求民警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而先期处置的民警又必然不可能多,此时民警切不能试图直接完全解决事端,因为这样做往往由于实力不足不仅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分散精力影响先期处置的成效。

紧急警务先期处置的民警应当着眼于全过程管理,而不仅仅着眼于事件发生之后的反应。[6]应强化后续衔接的理念,不能一味考虑一次性完成处置,要突出共性措施,忽略个人归属。紧急现场的先期处置措施在很多方面都是相同或相似的,任何先期到达现场的警力都必须充分运用各种共性措施,不能过早或过分强调管辖归属、警种或专业的分工,要以提高现场的先期处置效果为第一目的。

[1]王光,秦立强.紧急警务现场指挥工作规范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3).

[2]李贤林.群体性事件现场先期处置的对策和战术要求[J].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08(1).

[3]徐秀林.谈世博类大型安保检查站警员的自我调适[J].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

[4]徐俊文.警察警务应急障碍及矫正[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4).

[5]郑威,梁宝平.论应急警务中警察消极心理的表现、成因及预防[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3).

[6]郭太生.应急警务:从实践到理论的统一[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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