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均衡的司法模式
2014-08-15
政法学刊 2014年6期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0)
罪与刑是刑法的两个核心问题,刑罚直接关切到犯罪人的切身利益,对当事人的影响最为直接。因此,在司法的过程中,对刑罚的研究和分析,显得极为迫切。如学者所言,定罪、量刑与行刑,是刑法适用的三个环节。在这当中,量刑具有承前启后的功能,对于实现罪刑均衡具有重要意义。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刑法学界较为注重定罪问题,而对量刑与行刑则相对忽视。[1]5就刑罚的裁量标准,为了达到罪与刑的均衡,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例如源于前期古典学派的法益保护原则,主要是要求刑罚的量应当与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或对法益的危害性达到量上的均衡,而其它的因素则无需考虑。随着近代学派的发展,基于后期古典学派的社,会伦理原则则认为刑罚的量应当与行为对社会伦理秩序造成的破坏程度达到量上的均衡。[2]13两种不同的理论,在现实中都有支持者,而主张不同理论的学者或司法者在具体运用刑罚时,量刑和思考问题的角度会有差异。在具体的刑罚运用和刑罚量的分配上,因为不同的理论主张,会带来不一样的刑罚后果。整体而言,不管是持何种观点的学者,基本上都认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大多情况下,在罪与非罪的基本判断上,结论也会趋于一致。然而,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如何实现罚当其罪?如何高效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基于罪刑均衡是刑法正义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必须正确把握罪刑均衡原则。……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