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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病假管理难点

2014-08-11

人力资源 2014年3期
关键词:医疗期病假试用期

虽然“病假”不完全等同于“医疗期”,但由于法律对医疗期内员工有特殊保护,致使用人单位在病假员工管理上深感困扰。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对病假员工的有效管理,如何平衡法律特殊保护与企业实际管理呢?

本期嘉宾

联邦快递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经理 倪辉红

上海光明乳业物流事业部 人事主管 陈招群

上海美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薪酬福利经理 张生敏

上海环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人事主管 屠蓓莉

点评专家

劳达集团 咨询中心总监 李 伟

案例一:

张某是应届毕业生,2013年7月正式应聘至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张某入职10天左右,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随后张某根据医院证明休了2个多月的病假。张某出院后,距离试用期届满已经不足10天。由于张某在入职时的主要工作只是熟悉业务,并未实际独立从事财务工作,公司也没有足够时间考查其工作能力。为此,公司通知张某将试用期延长2个月。

话题一:如何应对试用期中的长病假

陈招群: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试用期员工也享有相应期限的法定医疗期。在本案例中,该公司面临着两个难点。第一个是延长试用期,它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第二个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就操作层面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解决:首先,中止约定。即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约定哪些情形下可中止劳动合同,并在相应情形消失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转正条件。明确约定员工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转正,且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延长试用期。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

屠蓓莉:案例中的这种情形在我公司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我们在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检程序,基本可以确认员工的健康状况,即便员工入职后突发疾病,公司还有一个医院复查程序,需要进一步确认员工的病假的真实性。如果试用期员工短期内无法康复返岗,就要根据复查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在试用期内与其中止劳动合同。

张生敏:就本案例而言,难点在于如何平衡“试用期”和“医疗期”。如果病假期限短于试用期的,此时可以协商中止;但假设该员工算准时间,试用期满当天病假才结束,此时是转正还是解除呢?我个人认为,对于试用期的长病假,最可取的处理方法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如果员工不愿意协商,此时就按照法定的医疗期满解除进行处理。

倪辉红:就我们公司的业务模式而言,如果发生案例中的这种情形,我们一般会以协商方式,沟通交流,晓之以理,最终实现劝退的目的。而对于部分特殊人员,比如打算“泡病假”的个别员工,最佳的处理方式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李伟:对于此类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有效应对:一个是协商,另一个是加强日常考核。

就此案例来讲,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中止情形的方法很有必要,这是预防此类问题很有效的方法之一。当然此类约定需要界定清晰,即在试用期内休长病假且在法定医疗期内的可以中止,这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上海却没有规定。既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便是可行的。在中止期间,双方可以就社会保险的缴纳进行约定。为了实现操作的可行性,一般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中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可以就员工的缴纳义务予以明确。

如果有些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中止情形,或者说担心约定可能存在风险,那么还有另一种操作方法,就是在员工的录用条件中明确,试用期内出勤率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约定可作为公司谈判筹码,提高公司协商中止合同的成功率。当然,这个操作方法也存在一定风险。

入职体检在现实工作中是比较可取的。对于体检,有一个问题,即企业在体检中发现问题后不予录用会存在就业歧视的风险,除了食品行业外,体检真正发挥的作用不大,反而给企业增加了成本。体检对用人单位有利的一面体现在提前发现员工健康方面的问题,可以建议其先进行治疗;同时也可延迟其入职时间,这样一来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就相应后延了。

退一步说,如果案例中的情形实际发生又没有在合同中进行过上述这些约定,此时就需要通过协商来处理。要么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要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也可以通过加强试用期的考核,严把考核关来应对。当下,很多用人单位都面临一些员工“分段请假”,即上几天班再请几天病假,如此反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考核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且缩短考核周期,制作考核记录或者是考核面谈记录,且部门领导和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为公司将来处理该员工提供必要的纸质证据,处理上会相对更有利一些。

案例二:

A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在员工管理上较为人性化。李某是A公司的员工,已经在A公司工作至少5年。自2012年2月起,李某开始隔三差五地向公司提交病假单,病因不是腰肌劳损就是颈椎不好,每次请假周期在半个月到一个月不等。销假后再回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然后再找其他借口申请病假,如此反复多次。按照惯例,员工申请病假公司一律批准,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其正常出勤工资的70%发放(李某的病假工资在5000元/月左右)。由于李某经常请病假,不仅影响了单位工作,而且越来越多的员工也开始效仿,给公司管理带来难度和挑战,于是公司准备严肃处理李某。

话题二:如何应对“泡病假”员工

陈招群:就这个案例,我谈谈几点看法:

第一,用人单位要加强审核。审核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对医疗期的审核,把握清零规则;二是对病假真实性的审核,即关于病假的审核。用人单位可以到定点医院详细了解员工的患病情况。此外,对于提供虚假病历,骗取病假和医疗期的员工,公司可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公司对于员工的病假审批,其实是没有主动权的,是病假就应该批准。但是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进行合理复查。

第三,对于病假员工,公司可以安排工会成员或所在部门直属领导前去探望,既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也可以全面了解员工病假期间的实际情况。

第四,从请病假的原因出发,就本案例的描述可知病假是有利可图的。所以公司可以从调整薪资结构这一角度进行防范,降低员工的病假工资,控制在法定最低标准。

倪辉红:对于控制员工病假期间工资的操作方法,并不是所有地方的法规都允许。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如青岛),就明文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这个方法并不能普遍适用。

张生敏:对于长病假,可在公司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若员工请3天以上的病假,则可设置一些具体约束条件,比如要求其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病假证明等。在员工提交合规病假证明的前提下,如果公司仍怀疑其真实性,可以要求员工去复查,或者找开具该病假证明的医生了解情况,并通过录音等方式将有关证明材料加以固定。

李伟:就刚刚大家的讨论,实操中很多应对病假的方法都已经提及,我补充两点:

第一,对于病假这个问题,值得用人单位反思。为什么请病假、泡病假现象越来越普遍?就病假来说,我个人将其划分为两类:“天灾”和“人祸”。所谓的“天灾”,是指员工确实患病的;所谓“人祸”,是指员工“泡病假”。员工为什么会“泡病假”呢?原因无外乎有二:一个是员工工作不开心,另一个则是生活所迫,想另觅高职。无论出于哪种原因,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确实需要深究原因,进行必要的反思,从源头上解决员工泡病假的问题。

第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曾有过这样一项法律规定:员工应当提供公司指定医院的或者公司医务室的病假单。由于医疗机构发展迅速,指定某家医院并不现实,但是公司规定医院的等级还是可行的,此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医务室,尽管实践中碰到的类似案例不多,但既然法律曾有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一试。

关于医疗期规定,国家层面确有“累计清零”一说,但在上海则有特别规定,即从员工第一次病假开始即可累计计算员工的法定医疗期。一旦达到法定期限,公司就可以做出处理。关于病假工资问题,建议秉承就低原则。

如果员工出现不配合复查的情况,建议如下:首先,要求员工复查需要有一个站得住的理由,不能无缘无故提出要求,否则容易导致员工的不满;其次,在对此类行为的处理上,病假仍需批准,但是公司可以就其不配合的行为给予违纪处分。

综上,在病假的操作上,特别是针对“泡病假”的个别现象,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把控:第一,严格请假的流程和手续;第二,病假工资,尽量根据法定标准就低操作;第三,医疗期上,及时累计和处理。这些都是应对“人祸”的,对于那些不可避免碰到的“天灾”,在实际处理上,建议企业将正常法定的“补偿系统”和人性化的“救济系统”区分,避免混淆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还可以从“企业文化”角度出发,对员工进行正面的引导。

案例三:

王某是A公司的员工,2003年11月20日入职,最近一份合同至2013年10月30日到期(2008年后只签过一次合同)。由于王某无法适应公司发展需要,2013年10月9日,公司找到王某,告知其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并下发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王某当场签收。10月15日,王某因病住院,次日其家属将病假条送至公司。公司认为,王某已经在终止通知书上签字,且提交的病假条不符合公司规定(需三级甲等医

院以上),所以对此不予认可。王某则认为,自己的合同到10月30日才终止,自己目前仍是公司的员工,且自己提供的是正规医院的病假证明(尽管级别不够),相应的病假待遇应当享受,而自己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

话题三:即将离职员工患病怎么办

倪辉红:我们公司曾经碰到过类似事件。我们基本上就是到顺延至医疗期满。当然最终我们是通过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为员工确实患病,公司提供的相关补偿也比较到位。

陈招群:就这个案例,我个人认为有几个操作不是很稳妥:第一个是关于“三级甲等医院”的规定,就医是员工的自主权,公司制度限定不妥;第二个是在劳动合同期未满时公司出具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有单方解除之嫌;第三个是员工已然患病,出现了法定顺延的情形,应按照顺延操作。

张生敏:我有一个问题,协商解除和终止,在经济补偿金上是否存在多一个之说?

李伟:这是不一定的。在本案例中,如果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从2003年开始计算,而终止劳动合同,只要从2008年开始计算即可。

倪辉红:其实很多情况下,决定该员工留与不留的决定权在用人部门,并非人力资源部,所以只要用人部门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那基本也没有问题。

陈招群: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人力资源部门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毕竟领导并不是专才,对人力资源管理并不在行。若人力资源部门能将利弊分析清楚,我想领导还是会接受的,所以人力资源还是需要发挥其风险防控作用。

李伟:在本案例中,员工合同即将期满,公司通知终止,且提前了近一个月时间,不管是否需要提前,至少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至于说该通知是终止通知还是到期不续签通知,问题不大,当然后者更容易让员工接受。但本案例中,员工患病住院,此时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医疗期满或者疾病痊愈回来上班时终止。即待王某病好后公司也是可以终止,只是习惯上,我们一般理解为医疗期满。此时公司可以给员工发一个通知,告知其合同即将于什么时候到期,但基于出现法定顺延情形,故合同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样一来,不管是医疗期满还是疾病痊愈,公司都可以及时进行终止处理。

很多用人单位可能会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情形。由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只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即可。

实践中有一些员工并不提交病假单,而是直接发电子邮件或者电话告知,此时公司可以怎么处理呢?是否可以不认可病假或者直接按事假或者旷工处理呢?如是操作是存在风险的。之前也遇到过类似案件,仲裁委认为,虽然员工请假流程上确有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按旷工处理属处罚过重。对于员工请病假时手续不合规的情况,对此病假应认可,但就其手续不合规,公司可以进行违纪处分,给一个警告或记过。现在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就累计违纪的处理都有规定,届时再进行处理就更为合理、稳妥了。当然,对于不符合三级甲等医院规定而进行处理也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对于员工不提交病假单、提交的方式不对等,此时给予警告没有问题。因此建议各用人单位,有必要梳理好现有的请假制度,确保其合法合理。 责编/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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