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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乱,谁之过

2014-08-11王奇

人力资源 2014年3期
关键词:顶岗实习生学校

王奇

据“人人校招”发布的《2013大学生实习反馈调研报告》显示,有四成大学生在校期间曾通过招聘网站、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网站、社交网站、校园BBS、企业校园宣讲会等渠道进行岗位实践,超过九成的大学生认为通过实习为就业“热身”能够积累一些实践经验。然而,作为正式工作的“前哨”,近几年出现的种种实习乱象却愈演愈烈。

谁该为实习生维权

作为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就业“预备演习”,很多学生真正深入实践后才发现,工作内容的细微琐碎、用人单位支付薪酬过少以及工作中缺乏指导等现象,让实习仅仅是“看上去很美”,稍不留意,他们的一些正当权益就会在无形中被剥夺。

2012年12月,正在读研二的黑龙江省某高校学生孟颖(化名),成为班级中第一位和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的学生。但当她千里迢迢从哈尔滨赶到上海准备上岗实习时,却被企业的人事经理告知,虽然签订协议时曾与孟颖口头承诺提供新闻编辑一职,并于实习期满三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但尚不清楚其是否能够胜任该职位,因此建议她先从其他岗位做起,并含糊其辞地说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可以给她转岗。孟颖工作19天后,感觉转岗无望,并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到由于并未在协议上以书面形式对岗位和工作条件进行承诺,因此之前的口头承诺并无法律效力。无奈之下,孟颖只好自掏腰包,在付清协议上标明的两千元违约金后,黯然离去。

一些企业常常以优厚的福利、待遇甚至承诺就业等方式招揽实习生,开出的却往往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刚刚结束一段实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何璐(化名)说:“实习最怕‘车轮战,搞不清楚企业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对于公司来说,他们可以一个接一个实习生地试用,但对应届毕业生来说,耽误的却是宝贵的时间。”目前,实习已经成为应届毕业生的两难选择:一方面,用人单位看重工作经验,应届生如果不实习就很难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实习生正在成为一些用工单位的“廉价”劳动力。

然而,企业使用这种劳动力也是有风险的。2012年,大四学生郑爽(化名)在学校安排下,来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企业实习,工作中不慎砸伤右腿导致骨折。事发后,学校和实习接收单位互相推诿,不愿负责。他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咨询其在校实习期间工作中受伤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却被告知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而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属于教学活动的延伸,并不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劳动用工。因此,郑爽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只能就伤害事实提起民事上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

谁设下了利益陷阱

2012年7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暑期实习法律警示称,许多中介机构和中介人瞄准实习生市场并企图从中渔利,导致学校、企业与实习生的权益受损。该法院建议学校指导老师驻厂带队或定期走访,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和保障工作。

此项警示并非空穴来风,起因源于当年广西某职业技术学校通过介绍人在暑假期间组织108名本校学生,由东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惠州市某公司实习4个月,并约定由广东惠州某公司支付实习生工资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其支付给学校。实习结束后,学校共收到实习生工资43万元,但是作为中介机构的劳务派遣公司却一直拖欠剩余的25万元。为此,学校把劳务派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余款及利息。

原来,介绍人曾与该学校合资投资办理模具专业,校方却一直没有兑现之前承诺,分给他应得的收益,因此介绍人私自从实习生工资里扣取相应费用作为偿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该介绍人并没有得到学校授权,劳务派遣公司将此款支付给介绍人也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仍应当向学校支付余款,并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而至于学校与介绍人的债务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何某因支付此款引起的法律问题,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或者另案解决。

由于通过中介进行校外实习风险较大,自2010年起,部分地区已明令禁止学校通过中介机构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石家庄市教育局就民办中职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下发通知,要求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严禁学校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专业对口等行业、企业岗位实习。严重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被责令停止招生。2012年,教育部发布《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强调职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规定指出,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规定要求,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从国内学生实习项目这块蛋糕中已难以牟取暴利,中介机构开始盯上仍处于“三不管”阶段的海外实习项目。不过曾参与过相关项目的学生抱怨,这种实习活动不仅对找工作基本没有帮助,还需要支付大额的中介费用。

美国国务院的“J-1暑期工作旅游”签证计划是海外实习中比较火爆的项目,其本意是邀请外国学生赴美学习或工作,借此促进文化交流。不过,全美中华留学生权益协会秘书长袁志伟指出,经由美国国务院、移民局核准授权的200多家美国本地承办机构因该项目利润太低,已有六成多机构退出该市场,收入和费用基本全数落入中方中介口袋,不少中方中介在宣传中刻意隐瞒事实。据业内人士透露,中方中介常宣传实习内容为“在世界知名企业实习”,但当实习生到岗后却发现是做食品加工、清理垃圾、开缆车、翻译、导游等非技术性工作,感到“受骗”从而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

不仅如此,还屡屡有海外实习生受到不当对待的情况出现。情节较轻的个案中,会有招待学生的家庭强迫学生当保姆、做家务,或强迫其在家庭农场中工作;严重的个案中,会有学生被虐待或受到性侵犯,甚至有不法集团透过该计划物色人选,把学生送到脱衣舞厅。中国驻洛杉矶领事馆侨务领事王红明指出,2012年暑期领区内就发生多起因赴美带薪实习学生不满工作安排,与当地主办方产生纠纷的投诉,而且数量较过往明显增加,投诉内容包括实习地点、工作内容与签订合同不符等。负面新闻的频发,让本意在于提高实习生技能、扩展海外视野的海外实习项目,因中介公司的不当操控而备受争议。

谁丢失了责任和义务

“半工半读、工学结合”是当前一些职业学校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途径。然而,如果让学生到企业流水线上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符的简单劳动,或者在组织实习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学生利益,则与“工学结合”教育目的相违背。每当假期来临,不少学校都会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让学生在赚取生活费的同时积累工

作经验,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日益增加的实习纠纷。

2011年1月,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陷入法律纠纷的漩涡。工商部门据实认定学校在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营业性演出,责令学校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78万元人民币,处罚3万元人民币。而学校则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顶岗实习所签订的合同不是商业演出合同,不应在工商处罚范围之内,双方为此持续争论了半年之久。

2013年11月在东莞厚街电脑维修店大火中,智通职校的5名实习学生因住在店内违章搭建的阁楼上,起火时受困,导致3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逃生学生描述,实习工作为同学介绍,其间并无老师跟进,之前他们也没有发现阁楼住宿的危险性,外界舆论因此质疑该校学生实习为何没有老师跟进管理。

“用工荒”的出现更促使个别院校和企业联手,利用实习生做起了“廉价劳动力”的买卖。2010年曾有一批青岛恒星学院的学生到青岛北国旅行社实习,当时旅行社在和学校签的协议中,已经说明了每月应支付学生工资。实习期满后,旅行社把钱打给学校,由学校再给学生,但学校却私自扣留了一部分,只把部分工资发给了学生。这种“雁过拔毛”式的克扣行为绝非个案,介绍学生去企业收取回扣,已经成了职业学院内公开的秘密,而且实施手段越来越娴熟,企业也会主动配合学校。有些学校为了赚钱,恨不得从大一就开始组织学生出去实习,个别职业学校光实习费用一年就能赚上千万元。“教书育人”的表象下却是对实习生劳动的变相交易,不得不让民众唏嘘中国职业院校的操守何在。

从目前各地高职院校试行的情况看,“顶岗实习”这种本应进一步获得感性认识,掌握操作技能,学习企业管理,养成正确劳动态度的实践性教学形式,在实施的过程中却普遍存在着“顶岗”与“顶班”概念模糊、“义务”与“酬劳”职责不清、“招聘”与“指派”导向错位等现象,国家已以法规形式推行“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要求职业院校重视顶岗实习,旨在促进适用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但现实中这些文件精神却被很多院校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仅仅是提前安排学生到企业上班,并进一步演变为部分学校减少教学课时、压缩教育成本的借口。很多学校单纯为了“完成任务”而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不问岗位、不问专业、不问时间、不问报酬,最终导致家长认为学校不负责任,是在教育教学环节“偷工减料”,个别失职院校甚至利用实习活动恶意“圈钱”,不仅引发了多方矛盾,触动了法律底线,更影响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声誉。

时至今日,不少学校、家长和学生,看重职业教育的依然是“学历文凭”,而不是“务实致用”。这势必造成职校培养出来的学生空怀各种证书,却缺乏社会认同,招生和就业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又难以解决职校学生掌握实际操作技术的现实问题。当前,在职业院校任职的应该是既懂理论又通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对这类教师“千呼万唤”换来的却依旧是“犹抱琵琶半遮面”;陈旧落后的教学设备和以省钱为目的的“放羊式”实习,更让学生无所适从。

当实习生怀揣着梦想与希望满腔激情地跨入社会之时,又有谁能够料到自己已经是待宰羔羊?当法律规定的空白、职业院校的失职和中介的魔爪“和稀泥”时,搅乱的一定是秩序,这让人不禁感叹:实习乱象谁之过,乱象之势何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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