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侵权及注意义务探析
2014-08-07阮春新
教学与管理(小学版) 2014年5期
阮春新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侵权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厘清了中小学校(以下一般称学校)对学生受到伤害的相关侵权责任,探析中小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内容。依据《侵权责任法》明晰中小学校在教育教学中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学校规范自身管理职责和行为,有利于稳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一、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的法律关系
1.中小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界定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发生后,认定侵权事实,明确归结责任,认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和划分责任的关键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小学校为非营利性质的教育教学社会公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也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样,民办中小学校与公立中小学校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并履行法律义务。公立中小学校与民办中小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组织这一界定确定了中小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公法关系,准确理解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公法关系是解决相关侵权归责的重要前提。……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