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法律价值探讨
2014-08-07徐军王程昊
行政与法 2014年6期
徐军+王程昊
摘要:环境正义注重社会成员之间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实现了环境正义价值。由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价值观念的滞后,公众参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实践还存在立法模糊、配套制度不完善、公众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等缺陷。因此,公众参与制度应当建立以环境正义价值为主导的价值体系,并在此基础之上转变法律价值观念,提高立法层次,完善参与要素,搭建配套的法律制度,以推动环境民主时代的到来。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环境正义
中图法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6-0075-05
投稿日期:2013-12-17
作者简介:徐军(1965—),男,江苏盐城人,河海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王程昊(1989—),男,山东泰安人,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公众参与是指公共权力在进行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权力机构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利害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动。[1]我国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城市规划环评”)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已有多年,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该项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也未引起我国学界的足够重视,甚至有学者将其“价值”与“功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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