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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有效表达机制的构建

2016-11-14王鑫源李强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王鑫源 李强

摘要:环境问题不仅是重大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要求,环保事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在基于社会调查的数据上,从当前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框架下,指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中出现的问题和缺失,进而提出构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设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10-02

作者简介:王鑫源(1996-),女,汉族,临沂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环境法学;李强(1981-),男,汉族,硕士研究生,临沂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法学、劳动法学。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临沂市工业转型发展迅速,与此同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其中,尤具代表性的是工业大气污染,主要表现为频现的雾霾天气。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环境治理实践的根本落实,发动广大群众群策群力,有效促进环境保护建设,有利于公众环境权益的根本实现,实现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二、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现状

(一)初步实施阶段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006年3月18日施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第一份正式制度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二)实施阶段

2008年,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生效。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等环境权益。

(三)完善阶段

我国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并于2015年12月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对进一步保障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权益,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起到了重要的服务作用。

2015年颁布的决策中,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推动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共同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确立了加强宣传动员、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等五项任务。确立了五个重点领域:大力推进环境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大力推进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建立健全专家论证会制度、大力推进环境监督的公众参与、大力推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大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的公众参与。

三、目前地方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强烈

1.公众的环境知识欠缺

本次问卷调查主要覆盖了有关当前居住地的环境问题现状、公民的环境权利问题、当前城市和农村的污染重点以及对上述问题采取的对策。从调查问卷来看,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认为当前污染的重点在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对于其他污染则理解不多,其中对污染的来源有80%以上的公民认为是工业污染和汽车尾气污染,有90%以上的公民不知道对环境保护参与的渠道,也没参与过环保,另外对我国刚刚颁布的新《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听说过,10%以下公民不知道我国环境日是哪一天。总体来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的途径以及方式仍有所欠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存在障碍。

2.参与程度和方式不足,民间环保团体缺失

当公众自身受到环境侵害时,大多数公民没有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权,一大部分人选择选择了到环保局投诉,少部分人选择忍气吞身,很少一部分人选择提起环境诉讼。我们也在这个项目中进行了调查,但是结果却令人失望。其次,调查过程中,我们设置了这样也设置了一些问题“您知道当地的环保机构么?如果您知道请您写下来”。我们得到的结果是空白的,也有的写了一个中华环保联合会,但是总的来讲还是对环保组织根本就不知道。

(二)现行规定参与的太窄,而且范围低,不利于环保

现行法律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方式未作明确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许多障碍,公众参与的范围极窄。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了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了公众参与,这表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限于项目建设和项目规划,不利于环保。

(三)政府信息公开不透明

公众广泛了解决策的过程、内容和结论,并且为公众参与提供了详细的时间、方式和过程,而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上不具有强制性,公众对于公开信息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很难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建设之中,提出合理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的薄弱。

四、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是公众,公众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是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这方面,要加强环境问题的宣传,使公众认识到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其中政府学校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地方政府的作用,完善环境公众参与

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很多地方根本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其实际做法往往是倒批项目建设,不向公众公布信息,也不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更甚者不召开听证会,一旦发生的环境问题再去补手续,其结果是造成公众问题,这几年像这样的公众事件一再发生,也说明了这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向国外学习,例如(1)可以通过新闻等媒介或着在群众居住区张贴广告发布拟建项目的厂址、内容,以使公众了解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让公众知道这个建设项目是干什么;同时当地政府应该发挥主动性,要求企业配合公众的要求,公众有权利向政府反映环境实况作为决策依据,严格执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说明书和听政会的积极作用。

(三)鼓励社会建立环保非政府社会组织

在我国,各方面的社会组织在公众权益保护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情况是有关环保组织太少了,公众参与环保的方式没有得到保护,通过建立环保组织,可以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比如建立环境信息网站、举办环境知识讲座、开展环保志愿等活动,使为公众与政府之间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又可以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小组,为环境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定期举办法律建议研讨会,鼓励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环境立法。通过自我组织、学习和管理在群众中发挥带头作用,将公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政府,更好的促进政府决策的执行。

(四)完善政府行政信息公开

为完善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政府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方便公民进行信息查询。在这方面政府要建立环保网站,及时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政府的环境网站包含这些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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